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推動商標戰略的實施,根據《廣東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廣東省著名商標(以下簡稱著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二章 著名商標的申請
第三條 著名商標認定的申請和撤回由申請人自愿提出。
第四條 《規定》第六條所稱注冊商標自核準注冊之日起連續使用滿3年并繼續有效,包括:
(一)申請認定商標應當是國內有效的注冊商標,該商標核準注冊時間及連續使用時間屆滿3年。
(二)申請認定商標辦理變更的,應當取得商標局的《核準變更證明》;申請認定商標是轉讓、移轉的,應當取得商標局的《核準轉讓證明》。
(三)申請認定的商標、實際使用的商標應當與《商標注冊證》核準的商標一致。
第五條 《規定》第六條所稱該商標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包括:
(一)申請人及申請認定商標應當具有良好的市場信譽。
(二)申請人注重對申請認定商標的廣告宣傳,該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第六條 《規定》第六條所稱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質量優良,具有良好的信譽,包括申請人應當確保商品質量,近三年使用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在國家或者省級質量監督抽查中沒有不合格記錄。
第七條 《規定》第六條所稱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近3年來的年銷售量、營業收入、凈利潤、納稅額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省同行業中居領先地位,銷售區域較為廣泛,包括:
(一)使用申請認定商標的商品近3年的營業收入原則上應當逐年增長,在省內同行業中位居前列,且最后1年的營業收入不低于前3年認定的同類商品的平均值(取前3年已認定的同類商品商標的經濟指標,各去掉20%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后再計算平均值);對于涉及農、林、牧、副、漁的商品、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商品,依據行業協會或者相關部門的評價意見及其在相關公眾中的知名度進行綜合評價,可認定單項特色商品;對以往未認定過的行業所涉及的商品,依據行業協會或者相關部門的意見,應當在同行業中名列前茅。
(二)申請認定商標的商品近3年的銷售區域應當涉及5個以上地級市或者2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對于涉及農、林、牧、副、漁的商品、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商品,考慮其商品的特殊性,銷售區域可以適當降低為2個以上地級市或者1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在申請認定的服務項目中,涉及不動產出租及管理、房地產、餐飲、旅行安排、商業連鎖經營等服務項目的,其服務區域應當達到2個以上地級市。
延續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八條申請人申請認定著名商標,除應當具備《規定》第六條及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認定的商品、實際產品應當在《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范圍內,并且一致。
(二)使用申請認定商標的商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的規定。
(三)生產國家許可或者強制性管理的商品應當獲得相應批準證書。
第九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共同注冊的同一商標,各申請人應當符合《規定》第六條及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
第十條 申請人申請認定著名商標,除《規定》第七條第(五)項所規定的審計報告、完稅證明和同行業排名(或者市場占有率)證明應當提交原件外,可以提交復印件。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有效。
依照《規定》及本實施細則提交的各種證件、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或者證據材料。
第十一條 《規定》第七條所稱申請人的資格證明,包括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等。
第十二條 《規定》第七條所稱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標注冊證》及商標連續使用滿3年的證明材料,包括:
(一)申請認定商標的《商標注冊證》及其所有變更、續展、轉讓、移轉證明;
(二)最早使用以及連續使用申請認定商標的商品的發票、合同、廣告;
(三)申請認定商標的黑白圖樣電子版。
第十三條 《規定》第七條所稱帶有該商標標識的商品實物照片,應當提交在申請認定商品上實際使用該商標的標識、或者標識的照片及其電子版。
第十四條 《規定》第七條所稱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銷售區域的證明材料,包括:
(一)國內銷售經營情況,應當提交每一銷售地區每年1—2張有效銷售發票復印件作為證明材料;
(二)境外銷售經營情況,應當提交每一國家或者地區每年1—2張有效銷售發票、或者海關出口報關單復印件作為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規定》第七條所稱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近3年的年銷售量、營業收入、凈利潤、納稅額、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的證明材料,包括:
(一)主要經濟指標包括被許可人的,應當提交被許可人的資格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以及商標局出具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通知書》。
(二)申請認定商標是申請人或者被許可人的總商標或者唯一使用的商標的,提交審計報告及完稅證明;申請人或者被許可人使用多件商標的,應當提交使用申請認定商標商品的專項審計報告及完稅證明。
(三)申請人或者被許可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
(四)完稅證明包括內銷企業提交的完稅證明,出口型企業提交的完稅證明及應免抵稅額證明。
第十六條《規定》第七條所稱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為出口商品的,應當提供其商標在相關國家(地區)的注冊情況,包括提交其商標在相關國家(地區)取得商標注冊或者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證明。
第十七條 《規定》第七條所稱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情況,應當提交申請人的《商標使用管理制度》作為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規定》第七條所稱該商標專用權遭受侵害的情況,可以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書、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者和解協議等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規定》第七條所稱證明該商標著名的其他材料,包括:
(一)申請認定商標近三年的廣告發布情況,應當提交每一地區每一媒體每年1—2張廣告發票復印件作為證明材料,廣告發票無法證明廣告覆蓋范圍的,應當同時提供相應的廣告合同。
(二)申請人市場信譽、資質、自主創新能力等方面的證明,可以提交近5年由省級以上相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包括馳名商標、名牌產品、中華老字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國家重點新產品、星火計劃項目、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起草單位、高新技術企業、專利證書(發明、實用新型)、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等。
第二十條 申請人認為其符合《規定》及本實施細則的規定,擬申請著名商標認定的,可以通過廣東省紅盾信息網或者廣東商標網下載著名商標申請錄入程序,按照程序要求錄入相關信息,形成數據文件后,連同書面材料一并報送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二十一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共同注冊的同一商標,應當共同提出申請。共同注冊人可選擇向任一注冊人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請。
第二十二條 商標注冊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向注冊人戶籍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請。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在申請認定的同一類別的多種商品上同時使用了多件注冊商標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請。
第三章 著名商標的審查
第二十四條 各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收到的申請材料,應當依據《規定》及本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初步審查:
(一)申請人提交材料是否齊備。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
(二)向所在地市級經濟貿易、勞動和社會保障、農業、稅務、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消費者委員會征求意見,對申請人是否存在違反《規定》第六條第(三)項、第(六)項及本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的行為等進行核實。
(三)對申請人或者被許可人申報情況進行現場核實。
根據初步審查情況,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將初步審查意見、申請材料、現場核實情況記錄和相關部門反饋意見等報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時上傳數據文件。
根據初步審查情況,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同時將名單報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每年6月20日至30日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接收當年著名商標申請材料時間。
第二十六條 根據《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經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復審,異議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受理,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異議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四章 著名商標的評審、認定
第二十七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管理處負責著名商標評審認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根據《規定》第十條的規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各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報送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和經復審直接受理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核實:
(一)對各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審查情況進行復核。
(二)根據《規定》第六條、第十條及本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向有關管理部門和行業協會征求意見。
(三)對申請人、被許可人申報情況需要進一步調查的,進行現場核實。
根據審查核實情況,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報省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二十九條 根據《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示擬認定的著名商標提出異議的,應當實事求是,以實名方式提出。
對非實名提出的異議申請,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不予受理。
第三十條 省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對申請人的注冊商標是否具備著名商標資格進行評審,對公示被異議的商標、不予認定提出異議的商標和擬撤銷的著名商標進行裁決。
評審委員會評審或者裁決采用實名制方式,表決應當有4/5以上委員參加,2/3以上表決同意的,評審或者裁決有效。
第三十一條 未通過評審或者在公示期間被異議,經省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裁決異議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認定通知書》。
根據《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人對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認定的決定提出異議,經省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裁決異議成立的,按照《規定》第十四條辦理;經省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裁決異議不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認定異議裁決結果通知書》。
第五章 著名商標的延續、轉讓、變更、撤銷
第三十二條 著名商標有效期屆滿申請延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應當是廣東省著名商標所有人;
(二)申請延續的商標和商品應當是原認定的商標和商品;
(三)符合《規定》第六條及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申請延續著名商標,應當按照《規定》第七條及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提交證明材料。
第三十四條 《規定》第十七條所稱著名商標于轉讓時失效,包括一并申請認定的多件注冊商標,部分注冊商標轉讓的,被認定的著名商標全部失效。
第三十五條 下列情形屬于《規定》第十九條第(三)項所稱著名商標的變更:
(一)商標主體的文字、字母相同但字體作了改變的;
(二)原認定商標的文字、字母不變或者改變了字體,增加了圖形構成組合商標的;
(三)原認定以文字、字母為主體的組合商標,文字、字母不變或者改變了字體,刪除或者改變了圖形的。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申請變更著名商標,應當填寫《廣東省著名商標變更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申請人的資格證明,包括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等;
(二)企業登記主管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住所變更證明;
(三)申請變更、增加或者更換商標的《商標注冊證》及其變更、續展、轉讓、移轉證明。
(四)《廣東省著名商標證書》復印件。
第三十七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對屬于《規定》第十九條及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材料齊全的,向申請人出具《變更申請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向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書》。申請人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對不屬于《規定》第十九條及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變更申請通知書》。
同意變更的,向申請人出具《廣東省著名商標變更證明》。
第三十八條 在著名商標有效期內,認定為著名商標的產品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在國家或者省級質量監督抽查中被檢出不合格,或者發生安全事故,以及有重大質量投訴并經查證屬實的,屬于《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所稱撤銷著名商標的情形。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規定》及本實施細則所指的相關部門因機構調整發生變化的,由繼續行使其職能的單位履行相應職責。
第四十條 《規定》及本實施細則所稱廣東省著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具有較高信譽、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并依照《規定》及本實施細則予以認定的國內有效注冊商標。
申請人,是指申請認定或者延續商標的所有人,是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戶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自然人。
被許可人,是指由申請認定或者延續商標的所有人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方式,允許其在申請認定或者延續商標的有效期內,使用該商標的商標使用人。
認定申請,是指申請人根據《規定》及本實施細則,擬將其注冊商標認定為廣東省著名商標,向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申請。
延續申請,是指著名商標所有人根據《規定》及本實施細則,在其著名商標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為保留著名商標資格而向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申請。
第四十一條 《規定》及本實施細則中關于屆滿、提交證明材料等時間的計算,均以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的日期為截止日期。
本實施細則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
第四十二條 《規定》及本實施細則有關著名商標的公示、公告,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在廣東省紅盾信息網(http://www.gdgs.gov.cn)和廣東商標網(http://www.gdta.com.cn)上發布。
申請人可以從上述網站下載使用《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廣東省著名商標延續申請表》和《廣東省著名商標變更申請表》。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7月31日印發實施的《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的實施細則》同時失效。
著名商標有效期屆滿申請延續的,適用本實施細則。
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本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護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商品質量、服務質量和商標信譽的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廣東省著名商標(以下簡稱著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三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
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著名商標認定申請的受理和初步審查工作。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著名商標的管理工作。
經濟貿易、勞動保障、農業、稅務、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管、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做好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
有關社會團體和消費者委員會配合做好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
第四條 著名商標的認定,應當遵循自愿、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由申請人自愿提出,經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評審認定后向社會公告。
第六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戶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自然人,擬將其注冊商標申請認定為著名商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商標自核準注冊之日起連續使用滿3年并繼續有效;
(二)該商標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三)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質量優良,具有良好的信譽;
(四)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近3年來的年銷售量、營業收入、凈利潤、納稅額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省同行業中居領先地位,銷售區域較為廣泛;
(五)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為出口商品的,其商標應當在相關國家(地區)注冊,并有廣泛的銷售區域;
(六)申請人近3年未因違反商標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到處罰;
(七)申請人具有健全的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制度。
第七條 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應當填寫《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資格證明;
(二)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標注冊證》及商標連續使用滿3年的證明材料;
(三)帶有該商標標識的商品實物照片;
(四)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銷售區域的證明材料;
(五)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近3年的年銷售量、營業收入、凈利潤、納稅額、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的證明材料。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對該商品的年銷售量、營業收入和凈利潤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和省級以上行業協會或者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同行業排名(或者市場占有率)證明;
(六)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為出口商品的,應提供其商標在相關國家(地區)的注冊情況;
(七)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情況;
(八)該商標專用權遭受侵害的情況;
(九)證明該商標著名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商標注冊人認為自己的注冊商標符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條件,擬申請著名商標認定的,應當將申請材料報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應當依據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并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第九條 申請人對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復審申請。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審決定。異議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受理;異議不成立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應申請人的請求舉行聽證會,聽取其陳述、申辯。
第十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轉送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或者直接受理著名商標認定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核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報省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審核期間,應當征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委員會或者有關專家的意見。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機構進行調查。
第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經濟貿易、農業、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省消費者委員會和廣東商標協會、省質量檢驗協會等專業協會的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委員人數不少于25人,按單數確定。
評審委員會委員應當是經濟、法律、科技或者相關行業的專家,熟悉有關商標、產品質量管理等法律法規。評審委員會委員名單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應當依據著名商標申請材料、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核意見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見,對照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具體標準,對申請人的注冊商標是否具備著名商標資格進行評審。
評審委員會評審著名商標,應當有4/5以上委員出席。
評審著名商標,應當采用實名制方式投票表決。
獲得2/3以上出席評審的委員表決同意的,為通過評審。
第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以及參與審核、認定的其他工作人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認定的,應當回避。
申請人認為評審委員會委員以及參與審核、認定的其他工作人員應當回避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評審委員會委員和參與審核、認定的其他工作人員的回避由評審委員會主任決定;評審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評審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有關決定應當告知申請人。
被申請回避人員在評審委員會主任或者評審委員會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評審工作。
第十四條 經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擬認定為著名商標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布認定前公示。自公示發布之日起15日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提出異議。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有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報評審委員會裁決。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經評審委員會裁決異議不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廣東省著名商標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 對未予認定為著名商標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認定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不予認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異議。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有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報評審委員會裁決,并將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著名商標的有效期為3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
著名商標有效期屆滿需要保留著名商標資格的,著名商標所有人應當在其著名商標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延續申請。延續申請的辦理,與著名商標認定申請的辦理相同。每次延續的有效期為3年。
第十七條 被認定為著名商標的注冊商標發生轉讓的,其著名商標于轉讓時失效。
第十八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許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標的,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著名商標所有人應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著名商標的變更申請:
(一)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變更名稱、住所的;
(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調整使認定為著名商標的商品名稱或者類別發生改變的;
(三)著名商標所有人需要增加或者更換的商標與原認定商標的主體部分基本無差別的。
第二十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著名商標認定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等載體上使用“廣東省著名商標”的字樣及其標志。
未經依法認定或者未經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廣東省著名商標”的字樣及其標志。
廣東省著名商標標志樣式和使用辦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和公布。
第二十一條 自著名商標公告之日起,他人將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請作為企業名稱的字號登記,足以引起公眾誤認并可能對著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企業登記主管機關不予登記;已經核準登記的,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向核發執照的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或者其上一級主管機關提出變更該企業名稱字號的請求。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未經著名商標所有人許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種商品中使用著名商標認定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著名商標認定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
第二十三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在本省行政區域以外遭受嚴重侵害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請求幫助,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該著名商標并予以公告:
(一)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著名商標認定的;
(二)認定為著名商標的產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在著名商標有效期內,著名商標認定商品長期停產,或者銷售量、營業收入、納稅額等相關經濟指標嚴重下降,在本省同行業中不再具有領先地位的;
(四)超越著名商標認定商品范圍使用“廣東省著名商標”字樣及標志,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
(五)因嚴重違反商標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到處罰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注銷該著名商標并予以公告:
(一)被認定為著名商標的注冊商標被依法撤銷或者注銷的;
(二)商標注冊人變更,已不符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條件的;
(三)著名商標有效期滿未延續的;
(四)被認定為著名商標的注冊商標發生轉讓而未重新申請認定的;
(五)著名商標依法被撤銷的。
撤銷或注銷著名商標,應當收回《廣東省著名商標證書》。
著名商標所有人有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自撤銷著名商標公告之日起3年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受理其認定申請。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侵犯他人著名商標的商標專用權或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受理和審查著名商標申請的;
(二)不按照規定提供有關數據資料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組織評審、認定著名商標的;
(四)未依法履行著名商標管理和保護職責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消其委員資格,并予以公告:
(一)私下接觸申請人的;
(二)收受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三)向他人透露著名商標的評審情況的;
(四)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評審活動的。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有關著名商標的公示、公告,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在廣東工商紅盾信息網和廣東商標網上發布。
申請人可以免費從上述網站下載使用《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規定施行前已認定的著名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年內有效,有效期屆滿申請延續的,適用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三章 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準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五章 注冊商標爭議的裁定
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注冊。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注冊。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五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
第六條 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七條 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第九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第十二條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第十三條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條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條 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第十六條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第十七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
第十八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十九條 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
第二十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申請注冊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表提出注冊申請。
第二十一條 注冊商標需要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
第二十二條 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
第二十三條 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第二十四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二十五條 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二十六條 為申請商標注冊所申報的事項和所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章 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準
第二十七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二十九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條 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第三十一條 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第三十二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復審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生效。
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經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核準注冊。
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準注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五條 對商標注冊申請和商標復審申請應當及時進行審查。
第三十六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或者注冊人發現商標申請文件或者注冊文件有明顯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商標局依法在其職權范圍內作出更正,并通知當事人。
前款所稱更正錯誤不涉及商標申請文件或者注冊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三十七條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
續展注冊經核準后,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第四十條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第五章 注冊商標爭議的裁定
第四十一條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準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后,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辯。
第四十二條 對核準注冊前已經提出異議并經裁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
第四十三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者撤銷注冊商標的裁定后,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 使用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一)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
(二)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
(三)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
(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五條 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四十六條 注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注冊,可以并處罰款。
第四十八條 使用未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
(一)冒充注冊商標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
(三)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第四十九條 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做出的罰款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五十一條 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五十三條 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四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六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 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九條 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于職守,文明服務。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和商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負責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二條 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辦理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事項,收受當事人財物,牟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繳納費用,具體收費標準另定。
第六十四條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國務院公布的《商標管理條例》同時廢止;其他有關商標管理的規定,凡與本法抵觸的,同時失效。
本法施行前已經注冊的商標繼續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
(1988年1月3日國務院批準修訂,1993年7月15日國務院批準第二次修訂,1995年4月23日國務院批準第三次修訂 根據1999年4月30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9號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本實施細則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三條 申請商標注冊、轉讓注冊、續展注冊、變更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補發《商標注冊證》等有關事項,申請人可以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可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也可以直接辦理。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
商標國際注冊,依照《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辦理。
第四條 申請商標注冊、轉讓注冊、續展注冊、變更、補證、評審及其他有關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第五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設置《商標注冊簿》,記載注冊商標及有關注冊事項。
商標局編印發行《商標公告》,刊登商標注冊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 依照《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受法律保護。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和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 國家規定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藥品和煙草制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
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八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依照《商標法》和本實施細則規定提出的評審事宜,做出終局決定、裁定。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九條 申請商標注冊,應當依照公布的商品分類表按類申請。每一個商標注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注冊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十份(指定顏色的彩色商標,應當交送著色圖樣十份)、黑白墨稿一份。
商標圖樣必須清晰、便于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長和寬應當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
第十條 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書件,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者打字機填寫,應當字跡工整、清晰。
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名義、章戳,應當與核準或者登記的名稱一致。申報的商品不得超出核準或者登記的經營范圍。商品名稱應當依照商品分類表填寫;商品名稱未列入商品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商品說明。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用藥品商標注冊,應當附送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證明文件。
申請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煙絲的商標注冊,應當附送國家煙草主管機關批準生產的證明文件。
申請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的商標注冊,應當附送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齊備并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編寫申請號,發給《受理通知書》;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書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按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限期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未作補正或者超過期限補正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第十三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當按照商標局的通知,在三十天內交送第一次使用該商標的日期的證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應當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應當在三十天內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超過三十天達不成協議的,在商標局主持下,由申請人抽簽決定,或者由商標局裁定。
第十四條 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組織申請辦理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交送代理人委托書一份。代理人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內容及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代理人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國籍。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文。代理人委托書和有關證明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外文書件應當附中文譯本。
第十五條 商標局受理申請商標注冊要求優先權的事宜。具體程序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商標注冊的審查
第十六條 商標局對受理的申請,依照《商標法》進行審查,凡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并具有顯著性的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駁回申請的,發給申請人《駁回通知書》。
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請內容可以修正的,發給《審查意見書》,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過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駁回申請,發給申請人《駁回通知書》。
第十七條 對駁回申請的商標申請復審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駁回商標復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同時附送原《商標注冊申請書》、原商標圖樣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和《駁回通知書》。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 書面通知申請人。終局決定應予初步審定的商標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十八條 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將《商標異議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局,《商標異議書》應當寫明被異議商標刊登《商標公告》的期號、頁碼及初步審定號。商標局將《商標異議書》交被異議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內答辯,并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予以裁定;期滿不答辯的,由商標局裁定并通知有關當事人。
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公告注冊的,該商標的注冊公告無效。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標異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移交商標局辦理。
異議不成立的商標,異議裁定生效后,由商標局核準注冊。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變更、轉讓、續展、爭議裁定
第二十條 申請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申請書》和變更證明各一份。經商標局核準后,發給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申請變更商標注冊人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變更商標注冊人地址申請書》或者《變更商標其他注冊事項申請書》,以及有關變更證明各一份。經商標局核準后,發給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商標注冊人必須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辦理。
第二十一條 申請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一份。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受讓人必須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定。經商標局核準后,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必須一并辦理。轉讓本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的商品的商標,受讓人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予以駁回。
第二十二條 申請商標續展注冊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五份。經商標局核準后,發給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商標局不予核準,予以駁回。
續展注冊商標有效期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對商標局駁回轉讓、續展注冊申請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駁回轉讓復審申請書》或者《駁回續展復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同時附送原《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或者《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和《駁回通知書》。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終局決定核準轉讓注冊或者續展注冊的,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二十四條 商標注冊人對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提出爭議的,應當在他人商標刊登注冊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將《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者撤銷被爭議注冊商標終局裁定,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移交商標局辦理。撤銷理由僅涉及部分注冊內容的,該部分內容予以撤銷。被裁定撤銷的,原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商標注冊證》交回商標局。
第二十五條 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
(1)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申請書件及有關文件進行注冊的;
(2)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復制、模仿、翻譯等方式,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進行注冊的;
(3)未經授權,代理人以其名義將被代理人的商標進行注冊的;
(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進行注冊的;
(5)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
商標注冊人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做出的撤銷注冊商標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撤銷注冊不當商標復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并移交商標局辦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商標注冊不當的,可以將《撤銷注冊不當商標申請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移交商標局辦理。
被撤銷的注冊不當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原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收到決定或者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商標注冊證》交回商標局。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撤銷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五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使用注冊商標應當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者標明注冊標記(注)或(R)。在商品上不便標明的,應當在商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以及其他附著物上標明。
第二十七條 《商標注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必須申請補發,商標注冊人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補發商標注冊證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五份。《商標注冊證》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破損的《商標注冊證》,應當交回商標局。
偽造或者涂改《商標注冊證》的,由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情節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收繳偽造或者涂改的《商標注冊證》。
第二十八條 對有《商標法》第三十條第(1)、(2)、(3)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商標注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標注冊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請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二十九條 對有《商標法》第三十條第(4)項行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供該商標使用的證明或者不使用的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證明或者證明無效的,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前款所指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
第三十條 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與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撤銷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不受《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限制。
第三十一條 對有《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3)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檢討,予以通報,并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兩倍以下的罰款;對有毒、有害并且沒有使用價值的商品,予以銷毀;使用注冊商標的,應當依照《商標法》的規定,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三十二條 對有《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1)、(2)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其進行廣告宣傳,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據情節予以通報,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商標法》第五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其商品銷售和廣告宣傳,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并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1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買賣商標標識。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收繳其商標標識,并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銷售自己注冊商標標識的,商標局還可以撤銷其注冊商標;但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必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人和被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存查,由許可人報送商標局備案,并由商標局予以公告。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許可人或者被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直至報請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
違反《商標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被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收繳其商標標識,并可根據情節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被許可人必須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定。
許可他人使用本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的商品商標的,在將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存查時,被許可人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附送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七條 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做出的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商標注冊人對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撤銷商標復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商標注冊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并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三十八條 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注銷申請書》一份,交回原《商標注冊證》。
第三十九條 撤銷或者注銷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自撤銷或者注銷公告之日起,其商標專用權喪失。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由原商標注冊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商標注冊證》,交回商標局。
第四十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商標法》第六章和本實施細則第五章的規定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4)項所指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經銷明知或者應知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
(2)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誤認的;
(3)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第四十二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或者檢舉。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在調查取證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1)詢問有關當事人;
(2)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必要時,可以責令封存;
(3)調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行為;
(4)查閱、復制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業務資料。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有關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不得拒絕。
第四十三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權行為: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收繳并銷毀侵權商標標識;
(3)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
(4)收繳直接專門用于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或者侵權商標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并監督銷毀侵權物品。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應被侵權人的請求責令侵權人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四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前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 對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控告和檢舉。
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和檢舉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其所控告和檢舉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和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復審的,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延期三十天,是否準許,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
以郵寄方式收發文的,以郵戳日期為準;郵戳不清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發文后二十天或者收文前二十天分別作為當事人收到或者發出的日期。
第四十七條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書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公布。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收費標準,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公布。
商標注冊的商品分類表,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四十八條 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服務上已注冊的服務商標(公眾熟知的服務商標除外)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關規定繼續使用。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4月30日)
根據1995年4月23日《國務院關于辦理商標注冊附送證件問題的批復》(國函〔1995〕2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申請商標續展注冊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五份。經商標局核準后,發給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商標局不予核準,予以駁回。”現予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