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2001年6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6號公布 根據2002年12月28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
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0年1月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
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形
式辦理。
第三條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國家有統一規定的科技術語的,
應當采用規范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沒有統一中文譯文的,應當注明原文。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
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和證明文件。
第四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郵戳日不清晰的,除
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日為遞交日。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
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專利代理機構;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請求書中指明的聯系人。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推定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應當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為送達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無法郵寄的,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1個月,該文件
視為已經送達。
第五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的第一日不計算在期限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其
最后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法定
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第六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
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務
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
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當事人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
必要時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并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
利的,還應當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
當事人請求延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
明理由并辦理有關手續。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八條規定
的期限。
第七條 專利申請涉及國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國防專利機構受理并進行審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
門受理的專利申請涉及國防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及時移交國防專利機構進行審查。經國防專利機構審
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國防專利權的決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其受理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涉及國防利益以外的國家安全或者重
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及時作出按照保密專利申請處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保密專利申請的審查
、復審以及保密專利權無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
第八條 專利法第二十條所稱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是指技術方案的實質性內容在中國
境內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請
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
(一)直接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
部門提出請求,并詳細說明其技術方案;
(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后擬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
的,應當在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視為同時提出了保密審查請求。
第九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依照本細則第八條規定遞交的請求后,經過審查認為該發明或者
實用新型可能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發出保密審查通知;申請人未
在其請求遞交日起4個月內收到保密審查通知的,可以就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
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通知進行保密審查的,應當及時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決定,并通
知申請人。申請人未在其請求遞交日起6個月內收到需要保密的決定的,可以就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
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
第十條 專利法第五條所稱違反法律的發明創造,不包括僅其實施為法律所禁止的發明創造。
第十一條 除專利法第二十八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專利法所稱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
優先權日。
本細則所稱申請日,除另有規定的外,是指專利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申請日。
第十二條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
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
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第十三條 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
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
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十四條 除依照專利法第十條規定轉讓專利權外,專利權因其他事由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憑
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專利權轉移手續。
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
案。
以專利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第二章 專利的申請
第十五條 以書面形式申請專利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文件一式兩份。
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申請專利的,應當符合規定的要求。
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同時提交委
托書,寫明委托權限。
申請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除請求書中另有聲明的外,以請求書中指明的第一申請
人為代表人。
第十六條 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請求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一)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名稱;
(二)申請人是中國單位或者個人的,其名稱或者姓名、地址、郵政編碼、組織機構代碼或者居民
身份證件號碼;申請人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其姓名或者名稱、國籍或者注冊的國
家或者地區;
(三)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
(四)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受托機構的名稱、機構代碼以及該機構指定的專利代理人的姓
名、執業證號碼、聯系電話;
(五)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以下簡稱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以及原
受理機構的名稱;
(六)申請人或者專利代理機構的簽字或者蓋章;
(七)申請文件清單;
(八)附加文件清單;
(九)其他需要寫明的有關事項。
第十七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該名稱應當與
請求書中的名稱一致。說明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技術領域:寫明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所屬的技術領域;
(二)背景技術:寫明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審查有用的背景技術;有可能的,并引
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件;
(三)發明內容: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及解決其技術問題采用的技術方案
,并對照現有技術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圖說明:說明書有附圖的,對各幅附圖作簡略說明;
(五)具體實施方式:詳細寫明申請人認為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優選方式;必要時,舉例說明
;有附圖的,對照附圖。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和順序撰寫說明書,并在說明書每一部分前
面寫明標題,除非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用其他方式或者順序撰寫能節約說明書的篇幅并使他人能
夠準確理解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應當用詞規范、語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權利要求……所述的……”一
類的引用語,也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發明專利申請包含一個或者多個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說明書應當包括符合國務院專利行政部
門規定的序列表。申請人應當將該序列表作為說明書的一個單獨部分提交,并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
的規定提交該序列表的計算機可讀形式的副本。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說明書應當有表示要求保護的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的附圖。
第十八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幾幅附圖應當按照“圖1,圖2,……”順序編號排列。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圖標記不得在附圖中出現,附圖中未出現的附圖標
記不得在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請文件中表示同一組成部分的附圖標記應當一致。
附圖中除必需的詞語外,不應當含有其他注釋。
第十九條 權利要求書應當記載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
權利要求書有幾項權利要求的,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
權利要求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應當與說明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一致,可以有化學式或者數學式,但
是不得有插圖。除絕對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說明書……部分所述”或者“如圖……所示”的用語。
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可以引用說明書附圖中相應的標記,該標記應當放在相應的技術特征后并置
于括號內,便于理解權利要求。附圖標記不得解釋為對權利要求的限制。
第二十條 權利要求書應當有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有從屬權利要求。
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
。
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附加的技術特征,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限定。
第二十一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
(一)前序部分:寫明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主題
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類似的用語,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區別于最接近的
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寫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范
圍。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不適于用前款方式表達的,獨立權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寫。
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只有一個獨立權利要求,并寫在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
之前。
第二十二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
(一)引用部分: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主題名稱;
(二)限定部分: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征。
從屬權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引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只能以擇一
方式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并不得作為另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基礎。
第二十三條 說明書摘要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所公開內容的概要,即寫明發明或者
實用新型的名稱和所屬技術領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該問題的技術方案的要點以
及主要用途。
說明書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說明發明的化學式;有附圖的專利申請,還應當提供一幅最能說明該發明
或者實用新型技術特征的附圖。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4厘米×6厘米時,仍能清晰
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過300個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該生物材料公眾不能得到,并且對該生物材料的
說明不足以使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實施其發明的,除應當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外,申請人還
應當辦理下列手續:
(一)在申請日前或者最遲在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將該生物材料的樣品提交國務
院專利行政部門認可的保藏單位保藏,并在申請時或者最遲自申請日起4個月內提交保藏單位出具的保藏
證明和存活證明;期滿未提交證明的,該樣品視為未提交保藏;
(二)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有關該生物材料特征的資料;
(三)涉及生物材料樣品保藏的專利申請應當在請求書和說明書中寫明該生物材料的分類命名(注
明拉丁文名稱)、保藏該生物材料樣品的單位名稱、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編號;申請時未寫明的,應
當自申請日起4個月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提交保藏。
第二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依照本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保藏生物材料樣品的,在發明專利申請
公布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將該專利申請所涉及的生物材料作為實驗目的使用的,應當向國務院專
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并寫明下列事項:
(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地址;
(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該生物材料的保證;
(三)在授予專利權前,只作為實驗目的使用的保證。
第二十六條 專利法所稱遺傳資源,是指取自人體、動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遺傳功能單位并
具有實際或者潛在價值的材料;專利法所稱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是指利用了遺傳資源的遺傳
功能完成的發明創造。
就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申請人應當在請求書中予以說明,并填寫國務院專利
行政部門制定的表格。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請求保護色彩的,應當提交彩色圖片或者照片。
申請人應當就每件外觀設計產品所需要保護的內容提交有關圖片或者照片。
第二十八條 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應當寫明外觀設計產品的名稱、用途,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并
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設計要點的圖片或者照片。省略視圖或者請求保護色彩的,應當在簡要說明中寫明。
對同一產品的多項相似外觀設計提出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應當在簡要說明中指定其中一項作
為基本設計。
簡要說明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也不能用來說明產品的性能。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提交使用外觀設計的
產品樣品或者模型。樣品或者模型的體積不得超過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量不得超過15公斤。易
腐、易損或者危險品不得作為樣品或者模型提交。
第三十條 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中國政府承認的國際展覽會,是指國際展覽會公約規
定的在國際展覽局注冊或者由其認可的國際展覽會。
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全國性學
術團體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所列情形的,申請人應當在提
出專利申請時聲明,并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提交有關國際展覽會或者學術會議、技術會議的組織單位出具
的有關發明創造已經展出或者發表,以及展出或者發表日期的證明文件。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列情形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
,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證明文件。
申請人未依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提出聲明和提交證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條第四款的規定在指定
期限內提交證明文件的,其申請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依照專利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要求外國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
本應當經原受理機構證明。依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與該受理機構簽訂的協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通
過電子交換等途徑獲得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申請人提交了經該受理機構證明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要求本國優先權,申請人在請求書中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和申請號的,視為提交了在先申請文件副
本。
要求優先權,但請求書中漏寫或者錯寫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原受理機構名稱中的一項或者
兩項內容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要求優先
權。
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與在先申請文件副本中記載的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不一致的,
應當提交優先權轉讓證明材料,未提交該證明材料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申請人要求外國優先權,其在先申請未包括對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申請人按
照本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提交的簡要說明未超出在先申請文件的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的,不影響其
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在一件專利申請中,可以要求一項或者多項優先權;要求多項優先權的,該申
請的優先權期限從最早的優先權日起計算。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在先申請是發明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
申請;在先申請是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實用新型或者發明專利申請。但是,提出
后一申請時,在先申請的主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基礎:
(一)已經要求外國優先權或者本國優先權的;
(二)已經被授予專利權的;
(三)屬于按照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的。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其在先申請自后一申請提出之日起即視為撤回。
第三十三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申請人,申請專利或者要求外國優先權的,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是個人的,其國籍證明;
(二)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其注冊的國家或者地區的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的所屬國,承認中國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該國國民的同等條件,在該國享有專利權、
優先權和其他與專利有關的權利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四條 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可以作為一件專利申請提出的屬于一個總的發明
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在技術上相互關聯,包含一個或者多個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
技術特征,其中特定技術特征是指每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為整體,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征
。
第三十五條 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將同一產品的多項相似外觀設計作為一件申請提
出的,對該產品的其他設計應當與簡要說明中指定的基本設計相似。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的相似外
觀設計不得超過10項。
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所稱同一類別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是指各
產品屬于分類表中同一大類,習慣上同時出售或者同時使用,而且各產品的外觀設計具有相同的設計構
思。
將兩項以上外觀設計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的,應當將各項外觀設計的順序編號標注在每件外觀設計產
品各幅圖片或者照片的名稱之前。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聲明,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
、申請號和申請日。
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好公布專利申請文件的印刷準備工作后提出的,申請
文件仍予公布;但是,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應當在以后出版的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七條 在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復審和無效宣告程序中,實施審查和審理的人員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查和審理的;
(四)專利復審委員會成員曾參與原申請的審查的。
第三十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請求書、說明書(實用新型必
須包括附圖)和權利要求書,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請求書、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和簡要說明后
,應當明確申請日、給予申請號,并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九條 專利申請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請人:
(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說明書(實用新型無附圖)或者權利要求書的,或
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簡要說明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細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
(四)請求書中缺少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或者缺少地址的;
(五)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或者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的;
(六)專利申請類別(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不明確或者難以確定的。
第四十條 說明書中寫有對附圖的說明但無附圖或者缺少部分附圖的,申請人應當在國務院專利行
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內補交附圖或者聲明取消對附圖的說明。申請人補交附圖的,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
門提交或者郵寄附圖之日為申請日;取消對附圖的說明的,保留原申請日。
第四十一條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同日(指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
造申請專利的,應當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后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
同一申請人在同日(指申請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的,應當在
申請時分別說明對同樣的發明創造已申請了另一專利;未作說明的,依照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關于同樣
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的規定處理。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應當公告申請人已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同時申請
了發明專利的說明。
發明專利申請經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聲明放
棄實用新型專利權。申請人聲明放棄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并在公
告授予發明專利權時一并公告申請人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聲明。申請人不同意放棄的,國務院專利行政
部門應當駁回該發明專利申請;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視為撤回該發明專利申請。
實用新型專利權自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二條 一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申請人可以在本細則第
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分案申請;但是,專利申請已經被駁回
、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請。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一件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和本細則第三十四條或者第三十五
條的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
分案的申請不得改變原申請的類別。
第四十三條 依照本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可
以保留優先權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請記載的范圍。
分案申請應當依照專利法及本細則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分案申請的請求書中應當寫明原申請的申請號和申請日。提交分案申請時,申請人應當提交原申請
文件副本;原申請享有優先權的,并應當提交原申請的優先權文件副本。
第四十四條 專利法第三十四條和第四十條所稱初步審查,是指審查專利申請是否具備專利法第二
十六條或者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這些文件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并審查下列各項
:
(一)發明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專利法第十
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或者本細則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是否明顯不
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五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十七條至
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專利法
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或者本細則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
條的規定,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
四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二十條、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是否依照專利
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三)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情形,
是否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或者本細則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
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是否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四)申請文件是否符合本細則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補正;申請人
期滿未答復的,其申請視為撤回。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仍然認為不符合前
款所列各項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第四十五條 除專利申請文件外,申請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的與專利申請有關的其他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未提交:
(一)未使用規定的格式或者填寫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按照規定提交證明材料的。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視為未提交的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六條 申請人請求早日公布其發明專利申請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國務院專
利行政部門對該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后,除予以駁回的外,應當立即將申請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條 申請人寫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類別的,應當使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布
的外觀設計產品分類表。未寫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所屬類別或者所寫的類別不確切的,國務院專利行
政部門可以予以補充或者修改。
第四十八條 自發明專利申請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止,任何人均可以對不符合專利法
規定的專利申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因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交專利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檢索資料或者審查結
果資料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并在得到有關資料后補交。
第五十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專利申請自行進行審查時,
應當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一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以及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發明專
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3個月內,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可以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
提出修改。
申請人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后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的,應當針對
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自行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中文字和符號的明顯錯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
行修改的,應當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二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的修改部分,除個別文字修改或
者增刪外,應當按照規定格式提交替換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圖片或者照片的修改,應當按照規定提
交替換頁。
第五十三條 依照專利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應當予以駁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請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
權的;
(二)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
款、第五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或者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
(三)申請的修改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或者分案的申請不符合本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
的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后,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
辦理登記手續。申請人按期辦理登記手續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授予專利權,頒發專利證書,并
予以公告。
期滿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保密專利申請經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授予保密專
利權的決定,頒發保密專利證書,登記保密專利權的有關事項。
第五十六條 授予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公告后,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的專利權人或
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
請求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應當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寫明專利號。每項請求應當限于一
項專利權。
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不符合規定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請求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請
求人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五十七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后2個月內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
。對同一項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有多個請求人請求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
部門僅作出一份專利權評價報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查閱或者復制該專利權評價報告。
第五十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專利公告、專利單行本中出現的錯誤,一經發現,應當及時更
正,并對所作更正予以公告。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復審與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第五十九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技術專家和法律專家組成,主任委員由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人兼任。
第六十條 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的,應當提交復審請求書,說
明理由,必要時還應當附具有關證據。
復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一款或者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受理,
書面通知復審請求人并說明理由。
復審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復審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
的,該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第六十一條 請求人在提出復審請求或者在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通知書作出答復時,可以修改
專利申請文件;但是,修改應當僅限于消除駁回決定或者復審通知書指出的缺陷。
修改的專利申請文件應當提交一式兩份。
第六十二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受理的復審請求書轉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原審查部門進行審
查。原審查部門根據復審請求人的請求,同意撤銷原決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據此作出復審決定,
并通知復審請求人。
第六十三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后,認為復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
通知復審請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該復審請求視為撤回;經陳述意見或
者進行修改后,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仍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駁回決定的
復審決定。
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后,認為原駁回決定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或者認為經過修
改的專利申請文件消除了原駁回決定指出的缺陷的,應當撤銷原駁回決定,由原審查部門繼續進行審查
程序。
第六十四條 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可以撤回其復審請求。
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撤回其復審請求的,復審程序終止。
第六十五條 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應當向專利復
審委員會提交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和必要的證據一式兩份。無效宣告請求書應當結合提交的所有證據
,具體說明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項理由所依據的證據。
前款所稱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十條第一款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
第二十條第二款、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或者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或者依照專
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第六十六條 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不符合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一款或者本細則第六十五條規定的,專
利復審委員會不予受理。
在專利復審委員會就無效宣告請求作出決定之后,又以同樣的理由和證據請求無效宣告的,專利復
審委員會不予受理。
以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為理由請求宣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但是未提交證明權
利沖突的證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受理。
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無效宣告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
正;期滿未補正的,該無效宣告請求視為未提出。
第六十七條 在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無效宣告請求后,請求人可以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1個月
內增加理由或者補充證據。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補充證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不予考慮。
第六十八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和有關文件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要求
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
專利權人和無效宣告請求人應當在指定期限內答復專利復審委員會發出的轉送文件通知書或者無效
宣告請求審查通知書;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專利復審委員會審理。
第六十九條 在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過程中,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其權利要
求書,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的保護范圍。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不得修改專利說明書和附圖,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不得修改
圖片、照片和簡要說明。
第七十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決定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口頭審
理。
專利復審委員會決定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向當事人發出口頭審理通知書,告知舉
行口頭審理的日期和地點。當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
無效宣告請求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發出的口頭審理通知書在指定的期限內未作答復,并且不參加口
頭審理的,其無效宣告請求視為撤回;專利權人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可以缺席審理。
第七十一條 在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中,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長。
第七十二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對無效宣告的請求作出決定前,無效宣告請求人可以撤回其請求。
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之前,無效宣告請求人撤回其請求或者其無效宣告請求被視為撤回的,無
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終止。但是,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根據已進行的審查工作能夠作出宣告專利權無效
或者部分無效的決定的,不終止審查程序。
第五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七十三條 專利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未充分實施其專利,是指專利權人及其被許可人實
施其專利的方式或者規模不能滿足國內對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需求。
專利法第五十條所稱取得專利權的藥品,是指解決公共健康問題所需的醫藥領域中的任何專利產品
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包括取得專利權的制造該產品所需的活性成分以及使用該產品所需
的診斷用品。
第七十四條 請求給予強制許可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強制許可請求書,說明理由并
附具有關證明文件。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強制許可請求書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應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
部門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決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作出駁回強制許可請求的決定或者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前,應當通知請求人
和專利權人擬作出的決定及其理由。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專利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作出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同時符合中國締結
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關于為了解決公共健康問題而給予強制許可的規定,但中國作出保留的除外。
第七十五條 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使用費數額的,當事人
應當提出裁決請求書,并附具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證明文件。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
日起3個月內作出裁決,并通知當事人。
第六章 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
第七十六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可以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
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
企業、事業單位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報酬,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處
理。
第七十七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
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的方式和數額的,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
。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1000
元。
由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采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從優
發給獎金。
第七十八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
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后,每年應當從實
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
取不低于0.2%,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
酬;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不低于10%,
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七十九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所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
專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
第八十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專利行為
、調解專利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第八十一條 當事人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或者調解專利糾紛的,由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
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兩個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都有管轄權的專利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
提出請求;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專利工作
的部門管轄。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
;無共同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八十二條 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被請求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并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的
,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中止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被請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處理。
第八十三條 專利權人依照專利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
識的,應當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方式予以標明。
專利標識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
第八十四條 下列行為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假冒專利的行為:
(一)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或者終止后繼續
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二)銷售第(一)項所述產品;
(三)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
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
或者專利設計;
(四)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五)其他使公眾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為
。
專利權終止前依法在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在專利
權終止后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的,不屬于假冒專利行為。
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并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
銷售,但免除罰款的處罰。
第八十五條 除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的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可以對下列專利糾
紛進行調解:
(一)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二)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三)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五)其他專利糾紛。
對于前款第(四)項所列的糾紛,當事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的,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
后提出。
第八十六條 當事人因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歸屬發生糾紛,已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或
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中止有關程序。
依照前款規定請求中止有關程序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請求書,并附具管理專利工作
的部門或者人民法院的寫明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的有關受理文件副本。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調解書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
部門辦理恢復有關程序的手續。自請求中止之日起1年內,有關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歸屬的糾紛未能結
案,需要繼續中止有關程序的,請求人應當在該期限內請求延長中止。期滿未請求延長的,國務院專利
行政部門自行恢復有關程序。
第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對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采取保全措施的,國務院專
利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寫明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的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之日中止被保全的專利申請權
或者專利權的有關程序。保全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沒有裁定繼續采取保全措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
自行恢復有關程序。
第八十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本細則第八十六條和第八十七條規定中止有關程序,是指暫
停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復審程序,授予專利權程序和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暫停辦理放棄
、變更、轉移專利權或者專利申請權手續,專利權質押手續以及專利權期限屆滿前的終止手續等。
第八章 專利登記和專利公報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置專利登記簿,登記下列與專利申請和專利權有關的事項:
(一)專利權的授予;
(二)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移;
(三)專利權的質押、保全及其解除;
(四)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
(五)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六)專利權的終止;
(七)專利權的恢復;
(八)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九)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的變更。
第九十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定期出版專利公報,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內容:
(一)發明專利申請的著錄事項和說明書摘要;
(二)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請求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自行進行實質審查的決
定;
(三)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的駁回、撤回、視為撤回、視為放棄、恢復和轉移;
(四)專利權的授予以及專利權的著錄事項;
(五)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說明書摘要,外觀設計專利的一幅圖片或者照片;
(六)國防專利、保密專利的解密;
(七)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八)專利權的終止、恢復;
(九)專利權的轉移;
(十)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
(十一)專利權的質押、保全及其解除;
(十二)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的給予;
(十三)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的變更;
(十四)文件的公告送達;
(十五)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更正;
(十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九十一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提供專利公報、發明專利申請單行本以及發明專利、實用新
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單行本,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九十二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按照互惠原則與其他國家、地區的專利機關或者區域性專利
組織交換專利文獻。
第九章 費 用
第九十三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時,應當繳納下列費用:
(一)申請費、申請附加費、公布印刷費、優先權要求費;
(二)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復審費;
(三)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年費;
(四)恢復權利請求費、延長期限請求費;
(五)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
前款所列各種費用的繳納標準,由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
第九十四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費用,可以直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繳納,也可以通過
郵局或者銀行匯付,或者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方式繳納。
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的,應當在送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匯單上寫明正確的申請號或者專利號
以及繳納的費用名稱。不符合本款規定的,視為未辦理繳費手續。
直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繳納費用的,以繳納當日為繳費日;以郵局匯付方式繳納費用的,以郵
局匯出的郵戳日為繳費日;以銀行匯付方式繳納費用的,以銀行實際匯出日為繳費日。
多繳、重繳、錯繳專利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自繳費日起3年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退款請求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予以退還。
第九十五條 申請人應當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申請費、公布
印刷費和必要的申請附加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其申請視為撤回。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繳納申請費的同時繳納優先權要求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
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九十六條 當事人請求實質審查或者復審的,應當在專利法及本細則規定的相關期限內繳納費用
;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九十七條 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時,應當繳納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和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
;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辦理登記手續。
第九十八條 授予專利權當年以后的年費應當在上一年度期滿前繳納。專利權人未繳納或者未繳足
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專利權人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補繳,同時繳納滯納金;
滯納金的金額按照每超過規定的繳費時間1個月,加收當年全額年費的5%計算;期滿未繳納的,專利權自
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終止。
第九十九條 恢復權利請求費應當在本細則規定的相關期限內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
為未提出請求。
延長期限請求費應當在相應期限屆滿之日前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1個月內繳納;期
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一百條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繳納本細則規定的各種費用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國務院專利
行政部門提出減繳或者緩繳的請求。減繳或者緩繳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章 關于國際申請的特別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專利法第二十條規定,受理按照專利合作條約提出的專利
國際申請。
按照專利合作條約提出并指定中國的專利國際申請(以下簡稱國際申請)進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
處理階段(以下稱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條件和程序適用本章的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專利法及
本細則其他各章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零二條 按照專利合作條約已確定國際申請日并指定中國的國際申請,視為向國務院專利行
政部門提出的專利申請,該國際申請日視為專利法第二十八條所稱的申請日。
第一百零三條 國際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在專利合作條約第二條所稱的優先權日(本章簡稱優先權日
)起30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手續;申請人未在該期限內辦理該手續
的,在繳納寬限費后,可以在自優先權日起32個月內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手續。
第一百零四條 申請人依照本細則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手續的,應當符合
下列要求:
(一)以中文提交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書面聲明,寫明國際申請號和要求獲得的專利權類型;
(二)繳納本細則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費、公布印刷費,必要時繳納本細則第一百零三條
規定的寬限費;
(三)國際申請以外文提出的,提交原始國際申請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中文譯文;
(四)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書面聲明中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和發明
人的姓名,上述內容應當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以下簡稱國際局)的記錄一致;國際申請中未寫
明發明人的,在上述聲明中寫明發明人的姓名;
(五)國際申請以外文提出的,提交摘要的中文譯文,有附圖和摘要附圖的,提交附圖副本和摘要
附圖副本,附圖中有文字的,將其替換為對應的中文文字;國際申請以中文提出的,提交國際公布文件
中的摘要和摘要附圖副本;
(六)在國際階段向國際局已辦理申請人變更手續的,提供變更后的申請人享有申請權的證明材料
;
(七)必要時繳納本細則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附加費。
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要求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給予申請號,明確國際
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日期(以下簡稱進入日),并通知申請人其國際申請已進入中國國家階段。
國際申請已進入中國國家階段,但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七)項要求的,國務院專利
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其申請視為撤回。
第一百零五條 國際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在中國的效力終止:
(一)在國際階段,國際申請被撤回或者被視為撤回,或者國際申請對中國的指定被撤回的;
(二)申請人未在優先權日起32個月內按照本細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的
;
(三)申請人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手續,但自優先權日起32個月期限屆滿仍不符合本細則第一
百零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要求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的規定,國際申請在中國的效力終止的,不適用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依照前
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國際申請在中國的效力終止的,不適用本細則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
第一百零六條 國際申請在國際階段作過修改,申請人要求以經修改的申請文件為基礎進行審查的
,應當自進入日起2個月內提交修改部分的中文譯文。在該期間內未提交中文譯文的,對申請人在國際階
段提出的修改,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不予考慮。
第一百零七條 國際申請涉及的發明創造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所列情形
之一,在提出國際申請時作過聲明的,申請人應當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書面聲明中予以說明,并自進
入日起2個月內提交本細則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有關證明文件;未予說明或者期滿未提交證明文件的,
其申請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 申請人按照專利合作條約的規定,對生物材料樣品的保藏已作出說明的,視為已經
滿足了本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的要求。申請人應當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聲明中指明記載生物材料
樣品保藏事項的文件以及在該文件中的具體記載位置。
申請人在原始提交的國際申請的說明書中已記載生物材料樣品保藏事項,但是沒有在進入中國國家
階段聲明中指明的,應當自進入日起4個月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生物材料視為未提交保藏。
申請人自進入日起4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生物材料樣品保藏證明和存活證明的,視為在
本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期限內提交。
第一百零九條 國際申請涉及的發明創造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申請人應當在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
家階段的書面聲明中予以說明,并填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的表格。
第一百一十條 申請人在國際階段已要求一項或者多項優先權,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該優先權要
求繼續有效的,視為已經依照專利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提出了書面聲明。
申請人應當自進入日起2個月內繳納優先權要求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要求該優先權
。
申請人在國際階段已依照專利合作條約的規定,提交過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
段手續時不需要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申請人在國際階段未提交在先申請文件
副本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交;申請人期滿未補交的,
其優先權要求視為未提出。
第一百一十一條 在優先權日起30個月期滿前要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前處理和審查國際申請的
,申請人除應當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外,還應當依照專利合作條約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提出請
求。國際局尚未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傳送國際申請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經確認的國際申請副本。
第一百一十二條 要求獲得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國際申請,申請人可以自進入日起2個月內對專利申請
文件主動提出修改。
要求獲得發明專利權的國際申請,適用本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三條 申請人發現提交的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或者附圖中的文字的中文譯文存在錯誤的
,可以在下列規定期限內依照原始國際申請文本提出改正:
(一)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好公布發明專利申請或者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準備工作之前;
(二)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
申請人改正譯文錯誤的,應當提出書面請求并繳納規定的譯文改正費。
申請人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書的要求改正譯文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內辦理本條第二款規
定的手續;期滿未辦理規定手續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第一百一十四條 對要求獲得發明專利權的國際申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專
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在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布;國際申請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應當公布
申請文件的中文譯文。
要求獲得發明專利權的國際申請,由國際局以中文進行國際公布的,自國際公布日起適用專利法第
十三條的規定;由國際局以中文以外的文字進行國際公布的,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布之日起適用專
利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對國際申請,專利法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中所稱的公布是指本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公布。
第一百一十五條 國際申請包含兩項以上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申請人可以自進入日起,依照本細
則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提出分案申請。
在國際階段,國際檢索單位或者國際初步審查單位認為國際申請不符合專利合作條約規定的單一性
要求時,申請人未按照規定繳納附加費,導致國際申請某些部分未經國際檢索或者未經國際初步審查,
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申請人要求將所述部分作為審查基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國際檢索單位
或者國際初步審查單位對發明單一性的判斷正確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繳納單一性恢復費。
期滿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的,國際申請中未經檢索或者未經國際初步審查的部分視為撤回。
第一百一十六條 國際申請在國際階段被有關國際單位拒絕給予國際申請日或者宣布視為撤回的,
申請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可以請求國際局將國際申請檔案中任何文件的副本轉交國務院專利行
政部門,并在該期限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本細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的手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
門應當在接到國際局傳送的文件后,對國際單位作出的決定是否正確進行復查。
第一百一十七條 基于國際申請授予的專利權,由于譯文錯誤,致使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確
定的保護范圍超出國際申請的原文所表達的范圍的,以依據原文限制后的保護范圍為準;致使保護范圍
小于國際申請的原文所表達的范圍的,以授權時的保護范圍為準。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一百一十八條 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同意,任何人均可以查閱或者復制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專
利申請的案卷和專利登記簿,并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出具專利登記簿副本。
已視為撤回、駁回和主動撤回的專利申請的案卷,自該專利申請失效之日起滿2年后不予保存。
已放棄、宣告全部無效和終止的專利權的案卷,自該專利權失效之日起滿3年后不予保存。
第一百一十九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文件或者辦理各種手續,應當由申請人、專利權
人、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由專利代理機構蓋章。
請求變更發明人姓名、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
、地址和代理人姓名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著錄事項變更手續,并附具變更理由的證明材
料。
第一百二十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有關申請或者專利權的文件,應當使用掛號信函,不得
使用包裹。
除首次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外,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各種文件、辦理各種手續的,應當標明申
請號或者專利號、發明創造名稱和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姓名或者名稱。
一件信函中應當只包含同一申請的文件。
第一百二十一條 各類申請文件應當打字或者印刷,字跡呈黑色,整齊清晰,并不得涂改。附圖應
當用制圖工具和黑色墨水繪制,線條應當均勻清晰,并不得涂改。
請求書、說明書、權利要求書、附圖和摘要應當分別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
申請文件的文字部分應當橫向書寫。紙張限于單面使用。
第一百二十二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專利法和本細則制定專利審查指南。
第一百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12月12日國務院批準修訂、1992年12月21
日中國專利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關于《專利申請號標準》的說明
(2003年7月1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92號)
2003年7月14日發布的第三十二號國家知識產權局令頒布了《專利申請號標準》(ZC 0006-2003)(以下
簡稱“標準”),該標準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該標準制定的專利申請號編號規則與現行專利申請號編號規則不同,專利申請號長度由8位變為12位
(不包含校驗位)。為使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正確理解和使用該標準制定的新專利申請號
,特發布本公告。
一、專利申請日為2003年10月1日或此日之后的發明專利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
請一律按照該標準給予和使用新專利申請號。
二、申請日在2003年10月1日(含當日)至2003年12月31日(含當日)的發明專利申請、實用新型專
利申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專利申請號中后七位(流水號)均自0100001開始使用,順序遞增。自2004
年起每一自然年度,三種專利申請號中后七位(流水號)均自0000001開始使用,順序遞增。
三、除另有明文規定外,在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各種手續時使用的、或在各種法定程序中發出或
接收的文件和/或表格中,專利申請號應當與其校驗位聯合使用,即一同填寫或印刷。
本條所述文件或表格中要求填寫或印刷的“專利申請號”是指專利申請號加校驗位,不得理解為僅
要求書寫或印刷專利申請號本身。
四、在2003年9月30日(含當日)之前給予的專利申請號在2003年10月1日之后不進行升位和更換,
在專利法規定的各種法定程序中繼續使用原有專利申請號,其使用規則參照本公告第三條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八 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于2008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8年1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0年8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三章 專利的申請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第五章 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第六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三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并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第九條 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決定在批準的范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第十五條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第十六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第十七條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
第十八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根據本法辦理。
第十九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辦理專利申請或者其他專利事務;對被代理人發明創造的內容,除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密責任。專利代理機構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事先報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申請人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本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理專利國際申請。
對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不授予專利權。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及其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按照客觀、公正、準確、及時的要求,依法處理有關專利的申請和請求。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完整、準確、及時發布專利信息,定期出版專利公報。
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對其內容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于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第三章 專利的申請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無法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陳述理由。
第二十七條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以及對該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等文件。
申請人提交的有關圖片或者照片應當清楚地顯示要求專利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條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三十一條 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外觀設計。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或者用于同一類別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第三十六條 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在申請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
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后,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八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仍然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第三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發明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后,作出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第四十二條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 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一)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二)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
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第四十五條 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第四十六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應當及時審查和作出決定,并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四十七條 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專利侵權賠償金、專利使用費、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第六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一)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
(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第四十九條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條 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制造并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一條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二條 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為半導體技術的,其實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第五十三條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五十條規定給予的強制許可外,強制許可的實施應當主要為了供應國內市場。
第五十四條 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規定申請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以合理的條件請求專利權人許可其實施專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許可。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并予以登記和公告。
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后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第五十六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并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第五十七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處理使用費問題。付給使用費的,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第五十八條 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五十九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一條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后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
第六十二條 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第六十三條 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對涉嫌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六十五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第六十六條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四十八小時。裁定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應當立即執行。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停止有關行為所遭受的損失。
第六十七條 為了制止專利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申請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第六十八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于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五)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
第七十條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泄露國家秘密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本法規定的其他權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三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得參與向社會推薦專利產品等經營活動。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四條 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第七十六條 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