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
第34 號
《互聯網IP 地址備案管理辦法》已經2005 年1 月28 日中華人民
共和國信息產業部第十二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
年3 月20 日起施行。
部長: 王旭東
二OO 五年二月八日
互聯網IP 地址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互聯網IP 地址資源使用的管理,保障互聯網
絡的安全,維護廣大互聯網用戶的根本利益,促進互聯網業的健康發
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接從亞太互聯網信息中心等
具有IP 地址管理權的國際機構獲得IP 地址的單位和具有分配IP 地
址供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單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直接從亞太互聯網信息中心等具有IP 地址管理權的國
際機構獲得IP 地址自用或分配給其他用戶使用的單位統稱為第一級
IP 地址分配機構。
直接從第一級IP 地址分配機構獲得IP 地址除自用外還分配給本
單位互聯網用戶以外的其他用戶使用的單位為第二級IP 地址分配機
構(以下各級IP 地址分配機構的級別依此類推)。
第四條國家對IP 地址的分配使用實行備案管理。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以下簡稱“信息產業部”)
對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公益性互聯網絡單位和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
心的IP 地址備案實施監督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省通信管理局”)
對本行政區域內其他各級IP 地址分配機構的IP 地址備案活動實施監
督管理。
第六條信息產業部統一建設并管理全國的互聯網IP 地址數據
庫,制定和調整IP 地址分配機構需報備的IP 地址信息;各省通信管
理局通過使用全國互聯網IP 地址數據庫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各級IP 地
址分配機構報備的IP 地址信息。
第七條各級IP 地址分配機構應當通過信息產業部指定的網
站,按照IP 地址備案的要求以電子形式報備IP 地址信息。
第八條各級IP 地址分配機構在進行IP 地址備案時,應當如實、
完整地報備IP 地址信息(需報備的IP 地址信息參見本辦法附錄)。
第九條各級IP 地址分配機構應自取得IP 地址之日起二十個工
作日內完成IP 地址信息的第一次報備。
第十條各級IP 地址分配機構申請和分配使用的IP 地址信息發
生變化的,IP 地址分配機構應自變化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
產業部指定的網站,按照IP 地址備案的要求以電子形式提交變更后
的IP 地址信息。
各級IP 地址分配機構的聯系人或聯系方式發生變更的,應自變
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報備變更后的信息。
第十一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IP 地址信息的報備,由各基礎
電信業務經營者集團公司(總公司)和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省級公
司(省級分支機構)共同完成。
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集團公司(總公司)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完
成由其申請、使用和分配到省級公司(省級分支機構)的IP 地址信
息的報備。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省級公司(省級分支機構)按照
本辦法的規定統一完成該省級公司(省級分支機構)及其所屬公司(分
支機構)申請、使用和分配的IP 地址信息的報備。
第十二條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中國科學技術網、中國國
際經濟貿易互聯網、中國長城互聯網等公益性互聯網的網絡管理單位
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統一完成其申請、使用和分配的IP 地址信
息的報備。
第十三條IP 地址分配機構同時是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的,
應當如實記錄和保存由其提供接入服務的使用自帶IP 地址的用戶的
IP 地址信息,并自提供接入服務之日起五日內,填報IP 地址備案信
息,進行備案。
第十四條各級IP 地址分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IP 地址
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各級IP 地址分配機構分配IP 地址時,應當通知其下
一級IP 地址分配機構報備IP 地址信息。
第十六條信息產業部和省通信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員對IP 地址
分配機構報備的IP 地址信息,有保密的義務。
信息產業部和省通信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他人提供IP 地
址分配機構報備的IP 地址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的規
定的,由信息產業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人民幣一萬元罰款,或者同時處以上兩種處
罰。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建立IP 地址管理制度
的,由信息產業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人民幣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或者同時
處以上兩種處罰。
第十九條本辦法實施前直接從亞太互聯網信息中心等具有IP
地址管理權的國際機構獲得IP 地址供本單位使用或者分配IP 地址供
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
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完成備案手續。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5 年3 月20 日起實施。
附錄:
需報備的IP 地址信息
一、備案單位基本情況,包括備案單位名稱、備案單位地址、備
案單位性質、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聯系人姓名、聯系人電話、
聯系人電子郵件等。
二、備案單位的IP 地址來源信息,包括IP 地址來源機構名稱、
IP 地址總量、各IP 地址段起止地址碼等。
三、備案單位的IP 地址分配使用信息,包括:
(一)本單位自用的IP 地址信息,包括IP 地址總量、各IP 地
址段起止IP 地址碼、IP 地址使用方式、網關IP 地址、網關所在地
址;
(二)尚未分配的IP 地址信息,包括IP 地址總量、各IP 地址
段起止地址碼;
(三)向其他用戶分配的IP 地址信息,包括所分配的用戶基本
信息(包括用戶名稱、單位類別、單位所屬行業、單位詳細地址、聯
系人姓名、聯系人電話、聯系人電子郵件)、所分配的IP 地址總量、
各IP 地址段起止地址碼、網關IP 地址、網關所在地址、IP 地址使
用方式。
四、自帶IP 地址的互聯網接入用戶信息,包括用戶基本信息(含
用戶名稱、單位類別、單位所屬行業、單位詳細地址、聯系人姓名、
聯系人電話、聯系人電子郵件)、自帶IP 地址總量、IP 地址段起止
地址碼、自帶IP 地址的來源、網關IP 地址、網關所在地址、IP 地
址使用方式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
第33 號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已經2005 年1 月28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第十二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
布,自2005 年3 月20 日起施行。
部長: 王旭東
二OO 五年二月八日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及備案管理,促進
互聯網信息服務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
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
履行備案手續,實施備案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以下簡稱“信息產業部”)
對全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省、自
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省通信管理局”)具體實施非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備案管理工作。
2
擬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
管理局履行備案手續。
第四條省通信管理局在備案管理中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
的原則,提供便民、優質、高效的服務。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
時,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
應當依法履行備案手續。
未經備案,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
服務。
本辦法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
務,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組織或個人利用通過互聯網域名訪
問的網站或者利用僅能通過互聯網IP 地址訪問的網站,提供非經營
性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六條省通信管理局通過信息產業部備案管理系統,采用網上
備案方式進行備案管理。
第七條擬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通過信息產業
部備案管理系統如實填報《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登記表》(以
下簡稱“《備案登記表》”,格式見本辦法附錄),履行備案手續。
信息產業部根據實際情況,對《備案登記表》進行調整和公布。
第八條擬通過接入經營性互聯網絡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
服務的,可以委托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經營者、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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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和以其他方式為其網站提供接入服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代為
履行備案、備案變更、備案注銷等手續。
第九條擬通過接入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中國科學技術
網、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互聯網、中國長城互聯網等公益性互聯網絡從
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可以由為其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
的公益性互聯網絡單位代為履行備案、備案變更、備案注銷等手續。
第十條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經營者、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經營
者以及以其他方式為網站提供接入服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和公益性
互聯網絡單位(以下統稱“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不得在已知或
應知擬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的備案信息不
真實的情況下,為其代為履行備案、備案變更、備案注銷等手續。
第十一條擬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
械、文化、廣播電影電視節目等互聯網信息服務,根據法律、行政法
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應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履行備案手續
時,還應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
文件。
擬從事電子公告服務的,在履行備案手續時,還應當向其住所所
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電子公告服務專項備案材料。
第十二條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備案人提交的備案材料后,材料
齊全的,應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向其發放備案電子驗證標識
和備案編號,并通過信息產業部備案管理系統向社會公布有關備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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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在二十個工作日內通知備案人并說明
理由。
第十三條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開通
時在主頁底部的中央位置標明其備案編號,并在備案編號下方按要求
鏈接信息產業部備案管理系統網址,供公眾查詢核對。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開通時,按照信息
產業部備案管理系統的要求,將備案電子驗證標識放置在其網站的指
定目錄下。
第十四條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備案有效期內需
要變更其《備案登記表》中填報的信息的,應當提前三十日登陸信息
產業部備案系統向原備案機關履行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備案有效期內需
要終止提供服務的,應當在服務終止之日登陸信息產業部備案系統向
原備案機關履行備案注銷手續。
第十六條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保證所提供的
信息內容合法。
本辦法所稱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內容,是
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網站的互聯網域名或IP 地址下所包括的
信息內容。
第十七條省通信管理局應當建立信譽管理、社會監督、情況調
查等管理機制,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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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經備案的組織或者
個人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
對被省通信管理局處以暫時關閉網站或關閉網站處罰的非經營
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或者非法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
組織或者個人,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立即暫停或終止向其提供互
聯網接入服務。
第十九條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其接入的非經營性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備案信息。
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用戶信息動
態管理、記錄留存、有害信息報告等網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據信
息產業部和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對所接入用戶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
實行年度審核。
省通信管理局通過信息產業部備案管理系統,采用網上方式進行
年度審核。
第二十一條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每年規定
時間登陸信息產業部備案管理系統,履行年度審核手續。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未履行備案手續提供非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責令限期改
正,并處一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關閉網站。
超出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責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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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關閉網站并
注銷備案。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填報虛假備案信
息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關閉網站并注銷備案。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的,
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未在其備案編號下方
鏈接信息產業部備案管理系統網址的,或未將備案電子驗證標識放置
在其網站指定目錄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責令改正,并處
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未在規定
時間履行備案變更手續,或未依法履行備案注銷手續的,由住所所在
地省通信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非經營性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
依法應暫停或終止服務的,省通信管理局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授權
的同級機關的書面認定意見,暫時關閉網站,或關閉網站并注銷備案。
第二十八條在年度審核時,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有
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其住所所在地的省通信管理局通過信息產業部備
案系統等媒體通告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關閉網站并注銷備
案:
(一)未在規定時間登陸備案網站提交年度審核信息的;
(二)新聞、教育、公安、安全、文化、廣播電影電視、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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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等國家部門依法對各自主管的專項內容提出年度審核否決意見
的。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05 年3 月2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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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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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辦單位名稱│
┃
┠────────────┼───────────────
──────┨
┃主辦單位性質│
┃
┠────────────┼───────────────
──────┨
┃主辦單位有效證件號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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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或上級主管單位│
┃
┠────────────┼───────────────
──────┨
┃網站名稱│
┃
┠──────┬─────┼──────┬────┬───
─┬────┨
┃網站負責人│姓名│有效證件號碼│辦公電話│手機號
碼│電子郵箱┃
┃基本情況│ │ │ │
│ ┃
┠──────┼─────┼──────┼────┼───
─┼────┨
┃ │ │ │ │
│ ┃
┠──────┴─────┼──────┴────┴───
─┴────┨
┃主辦單位通信地址│
┃
┠────────────┼───────────────
──────┨
10
┃網站接入方式│
┃
┠────────────┼───────────────
──────┨
┃服務器放置地│
┃
┠────────────┼───────────────
──────┨
┃網站首頁網址│
┃
┠────────────┼───────────────
──────┨
┃網站域名列表│
┃
┠────────────┼───────────────
──────┨
┃IP 地址列表│
┃
┠────────────┼───────────────
──────┨
┃網站接入服務提供單位名稱│
┃
11
┠────────────┼───────────────
──────┨
┃涉及需前置審批或專項審批│
┃
┃的內容│
┃
┗━━━━━━━━━━━━┷━━━━━━━━━━━━━━━
━━━━━━┛
注:
1.“主辦單位名稱”欄:若網站為組織開辦,則應填寫組織名
稱,若為個人開辦,則應填寫個人姓名。
2.“主辦單位有效證件號碼”欄:若網站為組織開辦,則該欄
應填寫有關部門核發的單位代碼,并注明有關單位名稱,例如,需工
商注冊的,應填寫工商部門核發的企業或事業法人營業執照上的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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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或是有效期內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上的編號。若網站為個
人開辦,則該欄應填寫個人有效證件號碼(例如身份證號碼),并注
明證件核發單位名稱。
3.“網站接入方式”欄應當填寫專線接入、主機托管和虛擬主
機等接入方式。
4.“網站名稱”、“網站首頁網址”、“網站域名列表”、“IP
地址列表”等欄應按照實際情況如實填寫。其中,“網站首頁網址”
欄應填寫網站首頁的域名或IP 地址。僅能通過互聯網IP 地址訪問的
網站,“網站域名列表”欄可不填報。
5.“服務器放置地”欄填寫網站服務器或租用的服務器空間所
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其他地點。
6.“網站接入服務提供單位名稱”應填寫與其簽訂網站接入服
務合同的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的名稱。
7.“涉及需前置審批或專項審批的內容”欄:若網站涉及新聞、
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文化、廣播電影電視節目
等需前置審批和電子公告服務等需專項審批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內容,
應在本欄注明。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注冊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域名注冊服務和管理,根據《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域名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申請注冊由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負責管理的“.CN”、“.中國”、“.公司”、“.網絡”域名,以及提供域名注冊相關服務的,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涉及的域名體系遵守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中國互聯網絡域名體系的公告。
第二章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域名注冊服務,須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并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簽訂協議。
第五條 從事“.CN”、“.中國”、“.公司”、“.網絡”域名的注冊服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有域名注冊服務系統,且有專門從事域名注冊服務的技術人員和客戶服務人員;
(三)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四)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五)有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冊服務退出機制;
(七)符合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第六條 擬從事“.CN”、“.中國”、“.公司”、“.網絡”域名注冊服務的,應當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簽署《合作意向書》。
第七條 持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簽署的《合作意向書》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并經批準成為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應當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簽訂協議。
第八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規范開展域名注冊服務,并與申請者簽訂單獨域名注冊協議。
第九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和網站首頁、業務表格等顯著位置放置或公布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批準文號、批準的域名項目范圍、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及本注冊服務機構的投訴服務電話等信息。
第十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在提供域名注冊服務時,應當保留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申請者、域名持有者的來往文件和相關記錄;除本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一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在開展域名注冊服務時不得采取以下行為:
(一)冒用政府機構、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等其他組織的名義,開展域名注冊服務;
(二)使用虛假信息注冊域名,變相占用域名資源;
(三)采用不正當競爭的手段,以誤導用戶、恐嚇用戶等方式開展域名注冊服務;
(四)強迫用戶延長域名注冊期限,捆綁銷售其他服務;
(五)不按照用戶實際注冊年限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提交注冊信息;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域名持有者索取域名轉移密碼的申請,或對此轉移申請向域名持有者收取費用;
(七)泄露用戶注冊信息侵犯用戶的合法權益,或利用用戶注冊信息牟取不正當利益;
(八)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域名投資活動。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侵犯用戶利益的行為。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如違反上述規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依據與其簽訂的相關協議追究相關責任,情節嚴重的,將終止與其簽訂的合作協議。
第十二條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至少滿足以下信息安全要求:
(一)有明確的信息安全責任人,明確2名應急聯系人,負責7*24小時應急聯系處置工作,并承諾相關人員信息發生變更后5個工作日內主動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備;
(二)有與域名注冊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職網絡信息安全管理人員;
(三)建立信息安全管理部門,明確信息安全職責,制定并監督執行本機構的信息安全相關規章、要求和預案;
(四)建立健全網絡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包括信息安全責任和考核獎懲、應急處置與報告、教育培訓和演練制度等
(五)按照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和標準建設相關信息安全技術保障措施,并接受相關測試檢查。信息安全技術保障措施應至少具備以下功能:
1、基礎資源管理功能,對所注冊域名及相應IP地址等進行動態監測和管理,并實時向通信管理部門報備;
2、具備違法網站域名實時處置功能,對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認定的違法網站域名及時暫停或停止解析;
3、建立違法網站域名黑名單信息庫,確保已列入黑名單庫中的域名不得重新注冊或使用。
第十三條 注冊服務機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終止相關協議,并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取消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資格;
(二)出現重大經營問題,不具備提供正常服務的能力;
(三)嚴重違反本實施細則、相關協議及其他管理規定。
注冊服務機構被取消資格后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被取消資格后十日內將其負責注冊的域名在具備資格的其他注冊服務機構之間進行分配,或轉移至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指定的其他注冊服務機構;
(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被取消注冊資格后的十日內,應將其保留的域名注冊用戶信息全部刪除、銷毀,并經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檢查確認。
第三章 域名注冊的申請與審核
第十四條 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任何自然人或者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均可在本細則規定的頂級域名下申請注冊域名。
第十五條 申請注冊域名時,應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提交如下書面材料:
(一)申請者的身份證明材料;
(二)域名注冊者聯系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三)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對上述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驗,核驗合格后的一個工作日內將上述書面材料遞交至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
第十六條 申請注冊域名時,申請者應當書面形式或電子形式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提交如下信息:
(一)申請注冊的域名;
(二)域名主域名服務器和輔域名服務器的主機名以及IP地址;
(三)申請者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姓名、通信地址、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申請者為組織的,應提交其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通信地址、電子郵箱、電話號碼等;
(四)申請者的管理聯系人、域名技術聯系人、繳費聯系人、承辦人的姓名、通信地址、電子郵件、電話號碼;
(五)域名注冊年限。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收到域名注冊申請后一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提交如上域名注冊信息。
第十七條 申請者應當在域名注冊協議中保證:
(一)遵守有關互聯網絡的法律和規定;
(二)遵守《域名管理辦法》以及主管部門的其他相關規定;
(三)遵守本實施細則、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等相關規定;
(四)提交的域名注冊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八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收到第一次有效注冊申請的日期為申請日。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將申請日告知申請者。
第十九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加強域名注冊審查,確保通過本機構注冊的域名不違反《域名管理辦法》的規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對已注冊的域名進行復審。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對已注冊域名的注冊信息進行復核,對違反《域名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及注冊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域名,通知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予以注銷。
第二十條 申請在“.GOV.CN”下注冊三級域名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者應為行政機關法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二)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提交蓋有申請單位公章的域名注冊申請表和證明申請單位為政府機構的相關資料以及本細則規定的其他資料和域名注冊信息。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同時提交上述書面申請材料復印件。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及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應當在所注冊域名的有效期內保留上述書面申請資料。
第二十一條 在“.EDU.CN”下申請注冊三級域名的規則,由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網絡中心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在“.MIL.CN”下申請注冊三級域名的規則,由中國長城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另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 在“.政務.CN”、“.公益.CN”下申請注冊三級域名的規則由政務和公益機構域名注冊管理中心另行規定。
第四章 域名的變更與注銷
第二十四條 域名持有者之外的注冊信息發生變更的,域名持有者應當按照申請注冊域名時所選擇的變更確認方式,在注冊信息變更后的三十日內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申請變更注冊信息。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接到域名持有者變更的注冊信息三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后的注冊信息提交給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
未經域名持有者同意,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不得對注冊信息進行變更。
第二十五條 申請轉讓域名的,應當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提交合法有效的域名轉讓申請表、轉讓雙方的身份證明材料。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收到前款資料后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應予以變更持有者。
第二十六條 申請注銷域名的,申請者應當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提交合法有效的域名注銷申請表和身份證明材料。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收到前款資料后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應予以注銷。
第二十七條 投訴已注冊域名違反《域名管理辦法》及本實施細則規定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對投訴進行調查,投訴成立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作出相應處理決定,作出決定后五個工作日內,由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執行;投訴不成立的,向投訴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 在域名處于訴訟程序、仲裁程序或域名爭議解決程序期間,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不得受理域名持有者轉讓或注銷被爭議域名的申請,但域名受讓方以書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決或爭議解決機構裁決約束的除外。
第五章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變更
第二十九條 域名持有者在下列情況下不得申請變更域名注冊服務機構:
(一)該域名注冊后不滿六十日;
(二)距該域名到期日不滿十五日;
(三)該域名處于拖欠注冊費用狀態中;
(四)該域名持有者的主體身份不清楚或者存在爭議;
(五)該域名處于在司法機構、仲裁機構或域名爭議解決機構處理期間。
第三十條 變更前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轉出方)在收到域名持有者提交的有效變更申請材料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向域名注冊信息中的域名注冊者聯系人電子郵箱發送正確的轉移密碼,且不得對轉移申請向域名持有者收取費用。
如果轉出方在收到域名持有者提交的有效變更申請材料后,超過三個工作日未能提供轉移密碼或提供不正確的轉移密碼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可以直接變更注冊服務機構。
第三十一條 變更后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轉入方)在接到域名持有者變更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申請后,應當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提出變更請求。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收到轉入方的變更請求后,應當以書面形式(包括電子形式)通知轉入方和轉出方。如果轉出方明確表示同意變更,或者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在發出書面通知(包括電子形式)五個工作日內,沒有收到轉出方的答復,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變更注冊服務機構。
第三十三條 如轉出方拒絕變更請求,轉出方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包括電子形式)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和轉入方,并說明拒絕的理由。
第三十四條 如果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收到轉出方發出的第二十九條所列出的拒絕變更理由,域名持有者此次變更申請過程終止;如果轉出方提供的拒絕理由不在二十九條所列出的拒絕理由之列,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可以執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變更。
第三十五條 在更新數據庫,并變更注冊服務機構信息后,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以書面形式(包括電子形式)通知轉出方和轉入方。
第三十六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變更完成以后,轉入方應當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繳納一年的域名運行費用。該域名的使用期限將在原有使用期限基礎上延續一年。
第六章 用戶信息保護
第三十七條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在獲取用戶數據信息時,應征得用戶同意,并采取傳輸加密等措施保障相應數據信息的傳輸安全,防止傳輸過程中泄露。
第三十八條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是用戶信息保護的責任主體,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發生用戶信息泄露,應依據與用戶簽訂的合同協議對用戶進行賠償。
第三十九條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采取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用戶數據信息的存儲安全,并保障存儲系統的安全,防止存儲過程中泄露。
第四十條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等接收用戶數據信息的機構應妥善保存存儲有用戶數據信息紙質資料、電子介質等。
第四十一條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除在域名注冊申請、審核及投訴處理過程中使用用戶數據信息外,不得將用戶數據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第四十二條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采取措施加強對接觸到用戶數據信息人員的管理,防止出現人為信息泄露事件。
第四十三條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明確告知用戶收集和處理用戶個人信息的方式、內容和用途以及信息泄露風險,并向用戶說明本機構要采取的信息保護措施,不得將域名持有者提交的資料和信息泄露給他人,利用該信息牟利。在與用戶簽署的域名注冊合同協議中,應明確規定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對用戶信息安全承擔保護責任,寫明采取的具體信息保護措施。
第四十四條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對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信息安全防護工作進行定期檢查或抽查,發現有違規行為時,可以依據相關協議等追究其責任,發現違反《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若干規定》的行為時,應當立即通知電信管理機構,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法處罰。
第四十五條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對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CN、.中國、.公司、.網絡”域名注冊具有安全管理責任。注冊服務機構在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簽訂注冊服務協議前,應接受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用戶信息保護安全檢查和評估。
第四十六條注冊服務機構應規范域名注冊業務規程。嚴格控制接觸用戶信息的人員范圍,合理設定其用戶信息操作權限。
第四十七條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配合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處置木馬、僵尸網絡和移動互聯網惡意程序控制域名等不良域名。
第七章 域名爭議處理
第四十八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積極配合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域名爭議解決機構的域名爭議解決工作。在收到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依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序規則》以及該機構依據上述規定制定的補充規則提出的要求后,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答復;如未能在三個工作日內答復,應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 域名爭議解決期間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該域名不被注銷、轉讓。
第五十條 域名爭議解決機構裁決注銷域名或者裁決將域名轉移給投訴人的,自裁決在爭議解決機構網站正式公布之日起滿十日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予以執行。但被投訴人自裁決公布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已經受理相關爭議的,爭議解決機構的裁決暫停執行。
第八章 域名運行費用
第五十一條 根據《域名管理辦法》的規定,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對注冊域名收取域名運行費用。
第五十二條 每年域名到期日同申請日。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域名到期前通過電子郵件等有效方式提醒域名持有者進行域名續費。域名持有者不得以未收到續費通知為由,拒絕續費。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保留上述通知記錄。
域名到期后自動進入續費確認期,域名持有者在到期后30日內確認是否續費,如書面表示不續費,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有權注銷該域名;如果域名持有者在30日內未書面表示不續費,也未續費,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有權30日后注銷該域名。
續費確認期內,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不得以未繳費為由改變或停止域名解析,但與域名持有者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章 用戶投訴機制
第五十三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設立域名注冊服務質量監督投訴電話和電子郵箱,并在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網站進行公布。
第五十四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在收到投訴后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
第五十五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監督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注冊服務行為。對于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按照與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簽訂的協議,對域名注冊服務機構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在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設立的WWW服務器用于發布域名注冊信息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十七條 申請者在域名注冊申請表中所填寫的各項信息,由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或者域名注冊服務機構錄入公眾查詢的數據庫中,除法律規定不得公開或者申請者特別聲明不得公開之外,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向公眾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第五十八條 根據互聯網絡和域名系統的發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變化等情況,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可以修改本實施細則。
第五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2年5月29日起施行。2009年6月5日實施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注冊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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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
第30號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9月28日信息產業部第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
部長 王旭東
二OO四年十一月五日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中國互聯網絡的健康發展,保障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系統安全、可靠地運行,規范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系統管理和域名注冊服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參照國際上互聯網絡域名管理準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域名注冊服務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域名:是互聯網絡上識別和定位計算機的層次結構式的字符標識,與該計算機的互聯網協議(IP)地址相對應。
(二)中文域名:是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三)域名根服務器:是指承擔域名體系中根節點功能的服務器。
(四)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是指承擔運行、維護和管理域名根服務器的機構。
(五)頂級域名:是指域名體系中根節點下的第一級域的名稱。
(六)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是指承擔頂級域名系統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的機構。
(七)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是指受理域名注冊申請,直接完成域名在國內頂級域名數據庫中注冊、直接或間接完成域名在國外頂級域名數據庫中注冊的機構。
第四條 信息產業部負責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互聯網絡域名管理的規章及政策;
(二)制定國家(或地區)頂級域名CN和中文域名體系;
(三)管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并運行域名根服務器(含鏡像服務器)的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
(四)管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
(五)監督管理域名注冊活動;
(六)負責與域名有關的國際協調。
第五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妨礙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互聯網域名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二章 域名管理
第六條 我國互聯網的域名體系由信息產業部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根據域名發展的實際情況,信息產業部可以對互聯網的域名體系進行調整,并發布更新公告。
第七條 中文域名是我國域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信息產業部鼓勵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統的技術研究和逐步推廣應用。
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域名根服務器及設立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應當經信息產業部批準。
第九條 申請設置互聯網域名根服務器及設立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資金和專門人員;
(二)具有保障域名根服務器安全可靠運行的環境條件和技術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四)符合互聯網絡發展以及域名系統穩定運行的需要;
(五)符合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條 申請設置域名根服務器及設立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應向信息產業部提交以下書面申請材料:
(一)申請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擬運行維護的域名根服務器情況;
(三)網絡技術方案;
(四)網絡與信息安全技術保障措施的證明。
第十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經信息產業部批準。
第十二條 申請成為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頂級域名服務器(不含鏡像服務器),且相應的頂級域名符合國際互聯網域名體系和我國互聯網域名體系;
(二)有與從事域名注冊有關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三)有從事互聯網域名等相關服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
(四)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五)有業務發展計劃和相關技術方案;
(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冊服務監督機制和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七)符合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申請成為域名注冊管理機構的,應當向信息產業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關資金和人員的說明材料;
(二)對境內的頂級域名服務器實施有效管理的證明材料;
(三)證明申請人信譽的材料;
(四)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五)域名注冊服務監督機制和網絡與信息安全技術保障措施;
(六)擬與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簽署的協議范本;
(七)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我國域名體系的承諾書。
第十四條 從事域名注冊服務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或事業法人;
(二)注冊資金不得少于人民幣100萬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有域名注冊服務系統,且有專門從事域名注冊服務的技術人員和客戶服務人員;
(三)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四)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五)有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冊服務退出機制;
(七)符合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申請成為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向信息產業部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
(二)擬提供注冊服務的域名項目及技術人員、客戶服務人員的情況說明;
(三)與相關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或境外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簽訂的合作意向書或協議;
(四)用戶服務協議范本;
(五)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六)網絡與信息安全技術保障措施的證明;
(七)證明申請人信譽的有關材料;
(八)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政策的承諾書。
第十六條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產業部應當向申請人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在五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內容;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信息產業部應當自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信息產業部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予以批準的,出具批準意見書;不予以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應當自覺遵守國家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保證域名系統安全、可靠地運行,公平、合理地為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提供安全、方便的域名服務。
無正當理由,域名注冊管理機構不得擅自中斷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域名注冊服務。
第十九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自覺遵守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公平、合理地為用戶提供域名注冊服務。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不得采用欺詐、脅迫等不正當的手段要求用戶注冊域名。
第二十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信息發生變更或者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與其域名注冊管理機構的合作關系發生變更或終止時,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變更或終止后三十日內報信息產業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 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應當配置必要的網絡和通信應急設備,制定切實有效的網絡通信保障應急預案,健全網絡與信息安全應急制度。
因國家安全和處置緊急事件的需要,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服從信息產業部的統一指揮與協調,遵守并執行信息產業部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條 信息產業部應當加強對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糾正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
第三章 域名注冊
第二十三條 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域名注冊實施細則,報信息產業部備案后施行。
第二十四條 域名注冊服務遵循“先申請先注冊”原則。
第二十五條 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可以對部分保留字進行必要保護,報信息產業部備案后施行。
除前款規定外,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注冊服務機構不得預留或變相預留域名。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注冊服務機構在提供域名注冊服務過程中不得代表任何實際或潛在的域名持有者。
第二十六條 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公布域名注冊服務的內容、時限、費用,提供域名注冊信息的公共查詢服務,保證域名注冊服務的質量,并有義務向信息產業部提供域名注冊信息。
未經用戶同意,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不得將域名注冊信息用于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用途,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注冊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二十八條 域名注冊申請者應當提交真實、準確、完整的域名注冊信息,并與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簽訂用戶注冊協議。
域名注冊完成后,域名注冊申請者即成為其注冊域名的持有者。
第二十九條 域名持有者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互聯網絡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責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擔。
第三十條 注冊域名應當按期繳納域名運行費用。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具體的域名運行費用收費辦法,并報信息產業部備案。
第三十一條 域名注冊信息發生變更的,域名持有者應當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申請變更注冊信息。
第三十二條 域名持有者可以選擇和變更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域名持有者變更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原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承擔轉移域名持有者注冊信息的義務。
無正當理由,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不得阻止域名持有者變更域名注冊服務機構。
第三十三條 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應當設立用戶投訴受理熱線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及時處理用戶對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提出的意見;難以及時處理的,必須向用戶說明理由和相關處理時限。
對于向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投訴沒有處理結果或對處理結果不滿意,或者對域名注冊管理機構的服務不滿意的,用戶或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可以向信息產業部提出申訴。
第三十四條 已注冊的域名出現下外情形之一時,原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予以注銷,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域名持有者:
(一)域名持有者或其代理人申請注銷域名的;
(二)域名持有者提交的域名注冊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
(三)域名持有者未按照規定繳納相應費用的;
(四)依據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作出的裁判,應當注銷的;
(五)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
第三十五條 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有義務配合國家主管部門開展網站檢查工作,必要時按要求暫停或停止相關的域名解析服務。
第四章 域名爭議
第三十六條 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可以指定中立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解決域名爭議。
第三十七條 任何人就已經注冊或使用的域名向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提出投訴,并且符合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規定的條件的,域名持有者應當參與域名爭議解決程序。
第三十八條 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作出的裁決只涉及爭議域名持有者信息的變更。
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作出的裁決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一致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的裁決服從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第三十九條 域名爭議在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域名爭議解決機構處理期間,域名持有者不得轉讓有爭議的域名,但域名受讓方以書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決或爭議解決機構裁決約束的除外。
第五章 罰則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未經行政許可擅自設置域名根服務器或者設立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擅自設立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信息產業部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采取措施制止其開展業務或者提供服務,并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超出批準的項目范圍提供域名注冊服務的,由信息產業部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信息產業部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采取措施制止其提供超范圍的服務,并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信息產業部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家有關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開展互聯網域名注冊服務的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內,到信息產業部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2002年8月1日公布的《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2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