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注冊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域名注冊服務和管理,根據《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域名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申請注冊由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負責管理的“.CN”、“.中國”、“.公司”、“.網絡”域名,以及提供域名注冊相關服務的,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涉及的域名體系遵守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中國互聯網絡域名體系的公告。
第二章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域名注冊服務,須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并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簽訂協議。
第五條 從事“.CN”、“.中國”、“.公司”、“.網絡”域名的注冊服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有域名注冊服務系統,且有專門從事域名注冊服務的技術人員和客戶服務人員;
(三)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四)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五)有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冊服務退出機制;
(七)符合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第六條 擬從事“.CN”、“.中國”、“.公司”、“.網絡”域名注冊服務的,應當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簽署《合作意向書》。
第七條 持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簽署的《合作意向書》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并經批準成為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應當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簽訂協議。
第八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規范開展域名注冊服務,并與申請者簽訂單獨域名注冊協議。
第九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和網站首頁、業務表格等顯著位置放置或公布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批準文號、批準的域名項目范圍、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及本注冊服務機構的投訴服務電話等信息。
第十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在提供域名注冊服務時,應當保留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申請者、域名持有者的來往文件和相關記錄;除本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一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在開展域名注冊服務時不得采取以下行為:
(一)冒用政府機構、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等其他組織的名義,開展域名注冊服務;
(二)使用虛假信息注冊域名,變相占用域名資源;
(三)采用不正當競爭的手段,以誤導用戶、恐嚇用戶等方式開展域名注冊服務;
(四)強迫用戶延長域名注冊期限,捆綁銷售其他服務;
(五)不按照用戶實際注冊年限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提交注冊信息;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域名持有者索取域名轉移密碼的申請,或對此轉移申請向域名持有者收取費用;
(七)泄露用戶注冊信息侵犯用戶的合法權益,或利用用戶注冊信息牟取不正當利益;
(八)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域名投資活動。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侵犯用戶利益的行為。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如違反上述規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依據與其簽訂的相關協議追究相關責任,情節嚴重的,將終止與其簽訂的合作協議。
第十二條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至少滿足以下信息安全要求:
(一)有明確的信息安全責任人,明確2名應急聯系人,負責7*24小時應急聯系處置工作,并承諾相關人員信息發生變更后5個工作日內主動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備;
(二)有與域名注冊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職網絡信息安全管理人員;
(三)建立信息安全管理部門,明確信息安全職責,制定并監督執行本機構的信息安全相關規章、要求和預案;
(四)建立健全網絡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包括信息安全責任和考核獎懲、應急處置與報告、教育培訓和演練制度等
(五)按照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和標準建設相關信息安全技術保障措施,并接受相關測試檢查。信息安全技術保障措施應至少具備以下功能:
1、基礎資源管理功能,對所注冊域名及相應IP地址等進行動態監測和管理,并實時向通信管理部門報備;
2、具備違法網站域名實時處置功能,對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認定的違法網站域名及時暫停或停止解析;
3、建立違法網站域名黑名單信息庫,確保已列入黑名單庫中的域名不得重新注冊或使用。
第十三條 注冊服務機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終止相關協議,并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取消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資格;
(二)出現重大經營問題,不具備提供正常服務的能力;
(三)嚴重違反本實施細則、相關協議及其他管理規定。
注冊服務機構被取消資格后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被取消資格后十日內將其負責注冊的域名在具備資格的其他注冊服務機構之間進行分配,或轉移至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指定的其他注冊服務機構;
(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被取消注冊資格后的十日內,應將其保留的域名注冊用戶信息全部刪除、銷毀,并經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檢查確認。
第三章 域名注冊的申請與審核
第十四條 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任何自然人或者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均可在本細則規定的頂級域名下申請注冊域名。
第十五條 申請注冊域名時,應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提交如下書面材料:
(一)申請者的身份證明材料;
(二)域名注冊者聯系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三)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對上述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驗,核驗合格后的一個工作日內將上述書面材料遞交至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
第十六條 申請注冊域名時,申請者應當書面形式或電子形式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提交如下信息:
(一)申請注冊的域名;
(二)域名主域名服務器和輔域名服務器的主機名以及IP地址;
(三)申請者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姓名、通信地址、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申請者為組織的,應提交其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通信地址、電子郵箱、電話號碼等;
(四)申請者的管理聯系人、域名技術聯系人、繳費聯系人、承辦人的姓名、通信地址、電子郵件、電話號碼;
(五)域名注冊年限。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收到域名注冊申請后一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提交如上域名注冊信息。
第十七條 申請者應當在域名注冊協議中保證:
(一)遵守有關互聯網絡的法律和規定;
(二)遵守《域名管理辦法》以及主管部門的其他相關規定;
(三)遵守本實施細則、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等相關規定;
(四)提交的域名注冊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八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收到第一次有效注冊申請的日期為申請日。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將申請日告知申請者。
第十九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加強域名注冊審查,確保通過本機構注冊的域名不違反《域名管理辦法》的規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對已注冊的域名進行復審。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對已注冊域名的注冊信息進行復核,對違反《域名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及注冊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域名,通知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予以注銷。
第二十條 申請在“.GOV.CN”下注冊三級域名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者應為行政機關法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二)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提交蓋有申請單位公章的域名注冊申請表和證明申請單位為政府機構的相關資料以及本細則規定的其他資料和域名注冊信息。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同時提交上述書面申請材料復印件。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及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應當在所注冊域名的有效期內保留上述書面申請資料。
第二十一條 在“.EDU.CN”下申請注冊三級域名的規則,由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網絡中心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在“.MIL.CN”下申請注冊三級域名的規則,由中國長城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另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 在“.政務.CN”、“.公益.CN”下申請注冊三級域名的規則由政務和公益機構域名注冊管理中心另行規定。
第四章 域名的變更與注銷
第二十四條 域名持有者之外的注冊信息發生變更的,域名持有者應當按照申請注冊域名時所選擇的變更確認方式,在注冊信息變更后的三十日內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申請變更注冊信息。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接到域名持有者變更的注冊信息三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后的注冊信息提交給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
未經域名持有者同意,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不得對注冊信息進行變更。
第二十五條 申請轉讓域名的,應當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提交合法有效的域名轉讓申請表、轉讓雙方的身份證明材料。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收到前款資料后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應予以變更持有者。
第二十六條 申請注銷域名的,申請者應當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提交合法有效的域名注銷申請表和身份證明材料。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收到前款資料后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應予以注銷。
第二十七條 投訴已注冊域名違反《域名管理辦法》及本實施細則規定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對投訴進行調查,投訴成立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作出相應處理決定,作出決定后五個工作日內,由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執行;投訴不成立的,向投訴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 在域名處于訴訟程序、仲裁程序或域名爭議解決程序期間,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不得受理域名持有者轉讓或注銷被爭議域名的申請,但域名受讓方以書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決或爭議解決機構裁決約束的除外。
第五章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變更
第二十九條 域名持有者在下列情況下不得申請變更域名注冊服務機構:
(一)該域名注冊后不滿六十日;
(二)距該域名到期日不滿十五日;
(三)該域名處于拖欠注冊費用狀態中;
(四)該域名持有者的主體身份不清楚或者存在爭議;
(五)該域名處于在司法機構、仲裁機構或域名爭議解決機構處理期間。
第三十條 變更前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轉出方)在收到域名持有者提交的有效變更申請材料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向域名注冊信息中的域名注冊者聯系人電子郵箱發送正確的轉移密碼,且不得對轉移申請向域名持有者收取費用。
如果轉出方在收到域名持有者提交的有效變更申請材料后,超過三個工作日未能提供轉移密碼或提供不正確的轉移密碼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可以直接變更注冊服務機構。
第三十一條 變更后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轉入方)在接到域名持有者變更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申請后,應當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提出變更請求。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收到轉入方的變更請求后,應當以書面形式(包括電子形式)通知轉入方和轉出方。如果轉出方明確表示同意變更,或者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在發出書面通知(包括電子形式)五個工作日內,沒有收到轉出方的答復,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變更注冊服務機構。
第三十三條 如轉出方拒絕變更請求,轉出方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包括電子形式)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和轉入方,并說明拒絕的理由。
第三十四條 如果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收到轉出方發出的第二十九條所列出的拒絕變更理由,域名持有者此次變更申請過程終止;如果轉出方提供的拒絕理由不在二十九條所列出的拒絕理由之列,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可以執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變更。
第三十五條 在更新數據庫,并變更注冊服務機構信息后,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以書面形式(包括電子形式)通知轉出方和轉入方。
第三十六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變更完成以后,轉入方應當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繳納一年的域名運行費用。該域名的使用期限將在原有使用期限基礎上延續一年。
第六章 用戶信息保護
第三十七條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在獲取用戶數據信息時,應征得用戶同意,并采取傳輸加密等措施保障相應數據信息的傳輸安全,防止傳輸過程中泄露。
第三十八條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是用戶信息保護的責任主體,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發生用戶信息泄露,應依據與用戶簽訂的合同協議對用戶進行賠償。
第三十九條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采取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用戶數據信息的存儲安全,并保障存儲系統的安全,防止存儲過程中泄露。
第四十條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等接收用戶數據信息的機構應妥善保存存儲有用戶數據信息紙質資料、電子介質等。
第四十一條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除在域名注冊申請、審核及投訴處理過程中使用用戶數據信息外,不得將用戶數據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第四十二條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采取措施加強對接觸到用戶數據信息人員的管理,防止出現人為信息泄露事件。
第四十三條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明確告知用戶收集和處理用戶個人信息的方式、內容和用途以及信息泄露風險,并向用戶說明本機構要采取的信息保護措施,不得將域名持有者提交的資料和信息泄露給他人,利用該信息牟利。在與用戶簽署的域名注冊合同協議中,應明確規定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對用戶信息安全承擔保護責任,寫明采取的具體信息保護措施。
第四十四條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對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信息安全防護工作進行定期檢查或抽查,發現有違規行為時,可以依據相關協議等追究其責任,發現違反《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若干規定》的行為時,應當立即通知電信管理機構,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法處罰。
第四十五條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對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CN、.中國、.公司、.網絡”域名注冊具有安全管理責任。注冊服務機構在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簽訂注冊服務協議前,應接受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用戶信息保護安全檢查和評估。
第四十六條注冊服務機構應規范域名注冊業務規程。嚴格控制接觸用戶信息的人員范圍,合理設定其用戶信息操作權限。
第四十七條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配合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處置木馬、僵尸網絡和移動互聯網惡意程序控制域名等不良域名。
第七章 域名爭議處理
第四十八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積極配合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域名爭議解決機構的域名爭議解決工作。在收到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依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序規則》以及該機構依據上述規定制定的補充規則提出的要求后,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答復;如未能在三個工作日內答復,應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 域名爭議解決期間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該域名不被注銷、轉讓。
第五十條 域名爭議解決機構裁決注銷域名或者裁決將域名轉移給投訴人的,自裁決在爭議解決機構網站正式公布之日起滿十日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予以執行。但被投訴人自裁決公布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已經受理相關爭議的,爭議解決機構的裁決暫停執行。
第八章 域名運行費用
第五十一條 根據《域名管理辦法》的規定,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對注冊域名收取域名運行費用。
第五十二條 每年域名到期日同申請日。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域名到期前通過電子郵件等有效方式提醒域名持有者進行域名續費。域名持有者不得以未收到續費通知為由,拒絕續費。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保留上述通知記錄。
域名到期后自動進入續費確認期,域名持有者在到期后30日內確認是否續費,如書面表示不續費,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有權注銷該域名;如果域名持有者在30日內未書面表示不續費,也未續費,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有權30日后注銷該域名。
續費確認期內,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不得以未繳費為由改變或停止域名解析,但與域名持有者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章 用戶投訴機制
第五十三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設立域名注冊服務質量監督投訴電話和電子郵箱,并在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網站進行公布。
第五十四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在收到投訴后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
第五十五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監督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注冊服務行為。對于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按照與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簽訂的協議,對域名注冊服務機構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在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設立的WWW服務器用于發布域名注冊信息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十七條 申請者在域名注冊申請表中所填寫的各項信息,由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或者域名注冊服務機構錄入公眾查詢的數據庫中,除法律規定不得公開或者申請者特別聲明不得公開之外,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向公眾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第五十八條 根據互聯網絡和域名系統的發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變化等情況,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可以修改本實施細則。
第五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2年5月29日起施行。2009年6月5日實施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注冊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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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
第30號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9月28日信息產業部第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
部長 王旭東
二OO四年十一月五日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中國互聯網絡的健康發展,保障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系統安全、可靠地運行,規范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系統管理和域名注冊服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參照國際上互聯網絡域名管理準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域名注冊服務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域名:是互聯網絡上識別和定位計算機的層次結構式的字符標識,與該計算機的互聯網協議(IP)地址相對應。
(二)中文域名:是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三)域名根服務器:是指承擔域名體系中根節點功能的服務器。
(四)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是指承擔運行、維護和管理域名根服務器的機構。
(五)頂級域名:是指域名體系中根節點下的第一級域的名稱。
(六)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是指承擔頂級域名系統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的機構。
(七)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是指受理域名注冊申請,直接完成域名在國內頂級域名數據庫中注冊、直接或間接完成域名在國外頂級域名數據庫中注冊的機構。
第四條 信息產業部負責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互聯網絡域名管理的規章及政策;
(二)制定國家(或地區)頂級域名CN和中文域名體系;
(三)管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并運行域名根服務器(含鏡像服務器)的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
(四)管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
(五)監督管理域名注冊活動;
(六)負責與域名有關的國際協調。
第五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妨礙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互聯網域名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二章 域名管理
第六條 我國互聯網的域名體系由信息產業部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根據域名發展的實際情況,信息產業部可以對互聯網的域名體系進行調整,并發布更新公告。
第七條 中文域名是我國域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信息產業部鼓勵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統的技術研究和逐步推廣應用。
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域名根服務器及設立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應當經信息產業部批準。
第九條 申請設置互聯網域名根服務器及設立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資金和專門人員;
(二)具有保障域名根服務器安全可靠運行的環境條件和技術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四)符合互聯網絡發展以及域名系統穩定運行的需要;
(五)符合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條 申請設置域名根服務器及設立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應向信息產業部提交以下書面申請材料:
(一)申請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擬運行維護的域名根服務器情況;
(三)網絡技術方案;
(四)網絡與信息安全技術保障措施的證明。
第十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經信息產業部批準。
第十二條 申請成為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頂級域名服務器(不含鏡像服務器),且相應的頂級域名符合國際互聯網域名體系和我國互聯網域名體系;
(二)有與從事域名注冊有關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三)有從事互聯網域名等相關服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
(四)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五)有業務發展計劃和相關技術方案;
(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冊服務監督機制和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七)符合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申請成為域名注冊管理機構的,應當向信息產業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關資金和人員的說明材料;
(二)對境內的頂級域名服務器實施有效管理的證明材料;
(三)證明申請人信譽的材料;
(四)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五)域名注冊服務監督機制和網絡與信息安全技術保障措施;
(六)擬與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簽署的協議范本;
(七)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我國域名體系的承諾書。
第十四條 從事域名注冊服務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或事業法人;
(二)注冊資金不得少于人民幣100萬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有域名注冊服務系統,且有專門從事域名注冊服務的技術人員和客戶服務人員;
(三)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四)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五)有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冊服務退出機制;
(七)符合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申請成為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向信息產業部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
(二)擬提供注冊服務的域名項目及技術人員、客戶服務人員的情況說明;
(三)與相關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或境外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簽訂的合作意向書或協議;
(四)用戶服務協議范本;
(五)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六)網絡與信息安全技術保障措施的證明;
(七)證明申請人信譽的有關材料;
(八)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政策的承諾書。
第十六條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產業部應當向申請人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在五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內容;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信息產業部應當自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信息產業部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予以批準的,出具批準意見書;不予以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應當自覺遵守國家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保證域名系統安全、可靠地運行,公平、合理地為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提供安全、方便的域名服務。
無正當理由,域名注冊管理機構不得擅自中斷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域名注冊服務。
第十九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自覺遵守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公平、合理地為用戶提供域名注冊服務。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不得采用欺詐、脅迫等不正當的手段要求用戶注冊域名。
第二十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信息發生變更或者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與其域名注冊管理機構的合作關系發生變更或終止時,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變更或終止后三十日內報信息產業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 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應當配置必要的網絡和通信應急設備,制定切實有效的網絡通信保障應急預案,健全網絡與信息安全應急制度。
因國家安全和處置緊急事件的需要,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服從信息產業部的統一指揮與協調,遵守并執行信息產業部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條 信息產業部應當加強對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糾正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
第三章 域名注冊
第二十三條 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域名注冊實施細則,報信息產業部備案后施行。
第二十四條 域名注冊服務遵循“先申請先注冊”原則。
第二十五條 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可以對部分保留字進行必要保護,報信息產業部備案后施行。
除前款規定外,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注冊服務機構不得預留或變相預留域名。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注冊服務機構在提供域名注冊服務過程中不得代表任何實際或潛在的域名持有者。
第二十六條 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公布域名注冊服務的內容、時限、費用,提供域名注冊信息的公共查詢服務,保證域名注冊服務的質量,并有義務向信息產業部提供域名注冊信息。
未經用戶同意,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不得將域名注冊信息用于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用途,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注冊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二十八條 域名注冊申請者應當提交真實、準確、完整的域名注冊信息,并與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簽訂用戶注冊協議。
域名注冊完成后,域名注冊申請者即成為其注冊域名的持有者。
第二十九條 域名持有者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互聯網絡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責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擔。
第三十條 注冊域名應當按期繳納域名運行費用。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具體的域名運行費用收費辦法,并報信息產業部備案。
第三十一條 域名注冊信息發生變更的,域名持有者應當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申請變更注冊信息。
第三十二條 域名持有者可以選擇和變更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域名持有者變更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原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承擔轉移域名持有者注冊信息的義務。
無正當理由,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不得阻止域名持有者變更域名注冊服務機構。
第三十三條 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應當設立用戶投訴受理熱線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及時處理用戶對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提出的意見;難以及時處理的,必須向用戶說明理由和相關處理時限。
對于向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投訴沒有處理結果或對處理結果不滿意,或者對域名注冊管理機構的服務不滿意的,用戶或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可以向信息產業部提出申訴。
第三十四條 已注冊的域名出現下外情形之一時,原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予以注銷,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域名持有者:
(一)域名持有者或其代理人申請注銷域名的;
(二)域名持有者提交的域名注冊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
(三)域名持有者未按照規定繳納相應費用的;
(四)依據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作出的裁判,應當注銷的;
(五)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
第三十五條 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有義務配合國家主管部門開展網站檢查工作,必要時按要求暫停或停止相關的域名解析服務。
第四章 域名爭議
第三十六條 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可以指定中立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解決域名爭議。
第三十七條 任何人就已經注冊或使用的域名向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提出投訴,并且符合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規定的條件的,域名持有者應當參與域名爭議解決程序。
第三十八條 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作出的裁決只涉及爭議域名持有者信息的變更。
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作出的裁決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一致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的裁決服從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第三十九條 域名爭議在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域名爭議解決機構處理期間,域名持有者不得轉讓有爭議的域名,但域名受讓方以書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決或爭議解決機構裁決約束的除外。
第五章 罰則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未經行政許可擅自設置域名根服務器或者設立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擅自設立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信息產業部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采取措施制止其開展業務或者提供服務,并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超出批準的項目范圍提供域名注冊服務的,由信息產業部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信息產業部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采取措施制止其提供超范圍的服務,并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信息產業部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家有關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開展互聯網域名注冊服務的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內,到信息產業部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2002年8月1日公布的《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24號)同時廢止。
英屬維爾京群島的基本概況及投資政策
英屬維爾京群島(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B.V.I)是世界上發展最快的海外離岸投資中心之一。該地是國際著名的避稅中心,根據該島的法律,所有在該島注冊登記設立的公司,除了法定每年計繳的登記費用(非常少)外,所有業務收入和盈余均免征各項稅款! 所以目前很多國際知名的大公司為了其避稅的運作,均在該島設立避稅公司,并展開復雜的國際避稅業務活動。國內如聯通公司的香港上市主體即為BVI公司
一、英屬維爾京群島的人文地理
英屬維爾京群島位于大西洋和加勒比海之間,背風群島的北端,距波多黎各東海岸100公里,與美屬維爾京群島毗鄰。面積 153平方公里。由50個島嶼組成,大約15個島有人居住。屬亞熱帶氣候,年平均氣溫21-32℃,年降水量1000毫米。目前約有 2.1萬人,主要是黑人。原始土著居民為加勒比地區的印第安人。英語為官方語言,廣泛使用西班牙語和克里奧爾語。多數人信奉基督教。首府羅德城(Road Town, Tortola)。
二、 英屬維爾京群島的經濟與社會發展
近年來,英屬維爾京群島經濟增長較快。主要經濟指標:國內生產總值約為6.7億美元;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為6%;人均國內生產總值38500美元;通貨膨脹率為2%。通用貨幣為美元,當地官方語言為英語。
1、工業 英屬維爾京群島實行十年免稅制以促進工業發展。制造業規模較小,其產值約占國內生產總值10%,集中了全國21%的勞動力。主要生產朗姆酒、旅游品、書籍和建材等。近年來,由于旅游業進行革新和擴建,建筑業發展很快,其產值約占國內生產總值的6%,從事建筑業的人數占總勞動人口的18%。
2、農業 英屬維爾京群島農業產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不足2%,從業人員約占勞動人口的2%。約有耕地800公頃,草場4000公頃。主要種植水果、蔬菜和甘蔗。水果和蔬菜供國內消費并出口美屬維爾京,甘蔗主要用于釀造朗姆酒。有畜牧養殖業。1998年有牛2000頭,豬2000頭,羊16000只。主要出口漁業產品。但大部分食品靠進口。英屬維爾京群島政府決定通過修改法律和政策來提高農產品的檔次,以保證農業自給并少量出口。
3、服務業 英屬維爾京群島為加勒比地區的金融中心之一。金融服務業和房地產業是新興產業,近年來發展很快。政府進行立法促進保險業務以加強金融業并使其多元化。離岸金融業收入占政府直接收入的一半以上。2000年底在此注冊的外國公司有35萬多家。
4、旅游業 旅游業是英屬維爾京群島最重要的經濟部門和發展計劃的基礎。其產值約占國內生產總值的16%。全國有1/3的勞力直接或間接從事旅游業。年接待游客約40萬人次。游客主要來自美國。
5、對外貿易 英屬維爾京群島主要貿易對象是美國、特立尼達和多巴哥、安提瓜和巴布達、英國,歷年均為入超。主要進口產品是機器、食品和燃料。主要出口食品、生禽、煙草、酒類和運輸器械。2000年出口額620萬美元,進口額2.2億美元。
6、交通運輸 英屬維爾京群島內以公路運輸為主。羅德城地區的一雙車道公路項目于1996年初開工,耗資約480萬美元。公路總長約160公里。有8000多輛載客汽車。水運有直達英國、美國和荷蘭的航線。主要港口是羅德城。空運有通往邁阿密以及美屬維爾京、圣基茨等附近島國的航線。主要機場是距羅德城約16公里的牛肉島機場,有四個航班,另外在阿內加達島和維爾京戈爾達島有兩個小機場。
7、人民生活 英屬維爾京群島 1989年有1所醫院,50張病床。1987年有11名醫生和2名牙醫,另有一所8床位私人美容院、9個保健中心和1個老年公民之家。1990年每1056名居民有1名醫生。1991年醫療服務開支估計為570萬美元。1997年有收音機9000臺、電視機4000臺、電話16000部。
8、文化教育 英屬維爾京群島中小學實行免費義務教育。有一所高等學校--維爾京群島大學。成人文盲率約為5%。1992年教育開支為1100萬美元。有三家刊物:《英屬維爾京燈塔》,1984年創刊,周刊,發行量3000份;《維島太陽》,1962年創刊,周刊,發行量2850份;《歡迎》,1971年創刊,雙月刊,主要介紹旅游信息,年發行量165000份。維爾京群島廣播有限公司創立于1965年,設ZBVI電臺,進行商業性廣播。英屬維爾京群島有線電視臺,主要通過電纜收看美屬維爾京群島和波多黎各的電視節目。ZBTV西印度有線電視臺為商業性電視臺。
三、英屬維爾京群島的海外離岸公司注冊
英屬維爾京群島是發展海外商務活動的重要中心。世界眾多大銀行的進駐及先進的通訊交通設施使英屬維京群島成為理想的海外離岸金融中心。目前,英屬維京群島成為世界上發展最快的海外離岸投資中心之一。1985年,英屬維爾京群島政府頒布《國際商業公司法》,開始對在該群島設立公司的企業和個人提供境外公司注冊業務。
1、在英屬維爾京群島(BVI)注冊海外離岸公司的特點
01.只需一名董事/股東即可成立公司。沒有國籍限制,且公司法人亦可出面擔任。
02.董事主要負責公司日常業務運作。
03.所有的會議記錄將由離岸港代為撰寫,而不必花額外的時間去制作檔。
04.透過董事簽署完畢的會議記錄,可隨時變更董事/股東,股份轉讓,公司名稱變更及增加資本額等。
05.董事/股東的會議可于世界任何地方舉行,并且可委托代表或使用任何通訊方式開會(如電話,電報,傳真..)。
06.董事亦可經決議案的授權,在世界各地開銀行戶頭,來進行金融投資,而不必親自去當地辦理。
07.公司帳薄記錄及股東/董事名冊,保留在任何地方。而除了董事本人之外,其它人必須經董事同意才可調閱,此舉將保障公司的隱密性。
08.如股東/董事因任何原因,無法再行使其權力,將可由遺產繼承人,監護人或受托人向公司董事提出證明后,合法擁有該股東/董事的身份。
09.投資者可選擇記名或不記名股票。
10.股票以美元發行,且股數分配必需經董事同意才生效。
11.公司在BVI境外的投資所得全部免稅,且資金進出沒有管制,只需要繳交政府年度規費即可。
12.不需向BVI呈報稅務報表。
13.投資者可在任何地方擁有房地產或其它不動產,但不可在BVI境內擁有上述的產業。
14.公司可在世界各地,使用任何貨幣,來從事合法商業。
15.公司可開立銀行戶頭,設立信托擁有定期存款或從事任何合法投資。
16.公司營業項目廣泛,但是要避開下列幾項情形:
(1)不可在當地從事任何投資交易。
(2)不可從事信托,銀行,保險業或其它中介業務。
(3)不得在當地作為其它公司之代理人及提供BVI之注冊地址。
17.公司可支付或收受借貸,傭金版稅及權利金等。
2、在英屬維爾京群島(BVI)注冊海外離岸公司的優勢
在英屬維爾京群島(BVI)注冊海外離岸公司的最大的好處是離岸公司可以享有課稅極低、甚至乎免稅的優惠,有利于企業進行各種財務調度的安排:此外,離岸公司更可擁有高度保密性及較少的外匯管制。由于在該地區投資多數會豁免征收利得稅,故一般從事控股、金融、保險及海外基金的公司,都會選擇將離岸公司注冊于這類稅務天堂。而且通過特定的信托安排,信托公司亦可避過繳納遺產稅。具體優勢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BVI(英屬維爾京群島)的政治、經濟和貿易環境非常穩定;
●BVI有良好的金融法律服務機構,方便各種金融機構或基金會的成立與發展;
●BVI政府保護股東利益,不需要公布受益人身份;
●BVI注冊公司不受股東人數限制,一個人可以注冊成立有限公司;
●BVI政府為各企業提供隱私保護,董事資料絕對保密;
●低稅率,在該島注冊成立的公司所受的稅務管制非常少;
●不需會計師的審核報告,只需保留資料反映經濟狀況即可;
●在外地經營所得利潤無須交利得稅,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
●島上企業在世界各地均可開立銀行賬戶,但銀行賬號必須在成立公司后才能申請。開戶一般要求董事親臨銀行辦理;
●政治經濟環境穩定,便于融資上市。
3、在英屬維京群島(BVI)注冊海外離岸公司的要求
注冊英屬維京群島(BVI)的要求:
BVI公司構成:只有一個申請者即可成立海外離岸BVI公司,公司名稱必須以"有限公司結尾",如:LIMITED、CORPORATION、INCORPORATE802D或它們的縮寫,如:LTD、CORP或S.A.。不可使用與已存在公司相似或相同的名稱。不能使用包含“皇家”或政府身份的名稱。不能使用觸犯公眾利益的名稱。(需要獲得許可方可使用的名稱:建房互助協會,商會,特許的,合作,皇家,公共交通,市政,旅游協會,信托,地鐵,銀行,保險,基金管理,財產管理和投資基金等)公司名稱不能以"信托公司"或 "銀行"或其它被認為意思相似的詞結尾,除非這些公司在英屬維京群島獲得相應的執照。注冊BVI公司不一定要有中文公司名稱。法例只規定必須有英文公司名稱,可自行決定是否采用中文BVI公司名稱。
BVI 公司注冊資金:標準資金為美元50,000元,分為50,000股,每股為美元1元。
BVI 公司董事:一個或多個董事,可以是法人實體或任何國籍的自然人。國籍不限,無須在BVI長駐。
BVI 公司董事會秘書:委認秘書雖不是強制的,但BVI政府建議這樣做。國籍不限,也無須在BVI長駐。
BVI 公司董事會議:董事可在任一國家舉行會議,或通過代理參加這樣的會議。
BVI 公司股權:董事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可以不是公司股東。 股東僅需一位年滿18歲以上股東,股東的個人資料不用公開。但是,股東記錄冊必須存放于公司位于BVI的注冊辦事處。公司可發行記名或不記名股票。
BVI 公司注冊地址:注冊地址必須在英屬維京群島 ,香港駿誠商務可提供。
BVI 公司印鑒:英屬維京群島公司必須有自己的公司印鑒,并且公司印鑒的式樣需上報公司注冊署
BVI 公司稅收:免除任何在英屬維京群島以外從事的經營活動及商業活動的稅收。
4、在英屬維京群島(BVI)注冊海外離岸公司的所需全套資料
(1):注冊證書1份;(2):代理人證明;(3):公司章程3本;(4):第一次會議記錄1份;(5):股票頁5張;(6):公章三個(鋼印,條形章,簽名章);(7):首任董事聲明書;(8):香港會計師認證件;(9):精美盒1個;
5、注冊BVI公司的流程(流程和費用數據參考幾家商業中介機構,可能有誤差)
(1) 提交公司名稱查冊 提交三個中英文公司名,正常情況下查冊時間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
(2) 客戶提供 資料 需提交股東及懂事的護照或身份證復印件,以及有效住址證明,注冊資本和注冊則本分配比例.
(3) 付款 按照雙方商定的合同價格支 付相關費用(即合同定金).
(4) 簽署全套文件 安排所有股東及懂事到指定地點簽署注冊BVI公司的全套文件.
(5) 政府審批過程 提交至BVI政府,審批過程約10個工作日可以完成.
(6) 制作文件盒 文件和內容含章程.股票本. 記事冊.印章等.
(7) 完成注冊-支付余款
6、注冊BVI公司的費用及繳納事項
●注冊費用
標準授權資本50,000美元,其全套費用為1300美元。包括文件快遞費用、注冊代理人費用、注冊地址費用。若加中文公司名稱則另收300美元。
●公司后續維護費用
如果注冊資金少于 50,000美元(含50,000),注冊后每年維護費用為850美元 (包含政府牌照費、注冊代理人費、注冊地址費)。
●執照年度費繳納事項
(1)上半年(一月至六月)組建的海外離岸公司:
— BVI公司執照年度費用應在1月1日至5月31日繳納;
— 6月1日至7月31日繳納,支付10%追加罰款;
— 8月1日至10月31日繳納,支付50%追加罰款;
— 自11月1日起,自BVI注冊署刪除公司記錄。
(2)下半年(七月至十二月)組建的海外離岸公司:
— BVI公司執照年度費用應在7月1日至11月30日繳納;
— 12月1日至1月31日繳納,支付10%追加罰款;
— 2月1日至4月30日繳納,支付50%追加罰款;
— 自5月1日起,自BVI注冊署刪除公司記錄。
四、英屬維爾京群島的入境手續
英屬維爾京群島為英國的海外領地之一。去訪英屬維爾京群島需到英國外交部及英國駐外使領館辦理簽證等手續。
BVI公司銀行開戶須知
客戶于為其公司申請開設銀行帳戶時,如屬新公司(即注冊一年以內之公司),銀行一般都會要求客戶出示董事在職證明,亦稱為現任董事證明書 ;如屬舊公司,則銀行一般會要求客戶同時出示存續證明,亦稱為信譽良好證明和董事在職證明,亦稱為現任董事證明書。另外,銀行會要求客戶提供一份經由會計師或律師行簽證的注冊文件核證副本。
BVI 公司報稅管理
在英屬維爾京,國際商業公司毋須向當地政府交納稅金,但必須交納年費。注冊資本在50000美元以下的,每年年費為 6000元人民幣左右,注冊資本在50000美元以上的,每年年費需要增加 1350 美元左右,此費用隨政府的調整而浮動。未能如期繳付執照費的公司須繳交罰款,逾期五個月仍未付款的公司將被撤銷。